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訴訟代理人 曹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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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紹珉律師被 上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訴訟代理人 馮玉琳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不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