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因上訴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屬上訴不合法,縱繳納上訴費用暨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可能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