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游上陞

楊寶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勞上字第5 號裁定,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勞上字第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05,308 元。經本院於111 年2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2 月1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執及本院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