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高子淯訴訟代理人 林宥彤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涵菁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