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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高子淯訴訟代理人 林宥彤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涵菁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