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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家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6,451元(即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至21),因上訴人應繼分為1/5,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993,290元(元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判費163,200元。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