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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家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柯麗春

柯姵妏柯麗珍柯竣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麗香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 萬5,61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4,

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

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