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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99號上 訴 人 黃靜婉上 訴 人 林寬樺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上 訴 人 洪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憲忠附帶上訴人 紀騰為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附帶上訴人 林瓊雯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在附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丁○○、乙○○於上訴人戊○○上訴後,提起附帶上訴,是渠等所為附帶上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戊○○起訴主張:伊與附帶上訴人丁○○為夫妻,自民國88年10月3 日結婚迄今,丁○○從事旅遊領隊工作。於105 年10月4 日丁○○向戊○○借用手機使用,因該手機置於LINE軟體開啟畫面,戊○○方發現丁○○與附帶上訴人乙○○,及分別與上訴人甲○○、丙○○下述共同侵害戊○○配偶權情事:

㈠甲○○係丁○○帶團之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卻

與丁○○多次以LINE聯繫傳送曖眛訊息。於105 年9 月28日,丁○○傳送:「我能夠理解妳恨我,當天一堆事等著處理,結束之後快9 點我當然想去找妳,但我擔心的事那口子知道我回國,所以我總要找個好理由不回家」、「因為我跟那口子謊稱說住她姊夫家」等語,可見甲○○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竟與丁○○有男女關係之不正常往來,此由甲○○傳送丁○○訊息:「你若願意遵守『樺為』公約,我們再繼續;否則,就byebye!公約1- meet each other once pe

r month 。2- keep words (尊守承諾),做不到的事,別先講免得讓對方誤會。3-不能對任何人提or show photos between us 。4-有機會陪我去旅遊一週,任何地方皆可。」可證;且由「甲○○:生?with who?(丁○○:Do you w

ant with me?)甲○○:Haha,are you going to merryme?上回六月你都緊張到不行了。還叫我想辦法not to deliver kid,if I have . 」等訊息對話,可證甲○○與丁○○曾發生性行為,故意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㈡乙○○係丁○○所帶旅行團之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之

人,竟與丁○○時常聊天聯繫,於丁○○傳送:「想愛愛跟妳」等訊息時,無見其有反對之意,反是回訊丁○○:「多麼溫柔體貼…你也會這樣抱我嗎…」等親密對話,又乙○○之訊息內容提及「但你不怕她看出端倪喔!」、「你不限制她&小妞看嗎…免得她煩你!」等語,而丁○○則回覆:「我故意讓她看」、「每次到克羅我心中滿滿是妳我們瓊雯是我心中的性感女神啊…」、「妳的小褲褲記得一件給我喔…」等語,足見乙○○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與丁○○有親密關係,其故意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㈢上訴人丙○○係丁○○之旅行團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

之人,卻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往來,趁陪同丁○○至沙鹿光田醫院門診前,前往沙鹿汽車旅館而同處一室,因與丁○○往來密切,而遭戊○○發現。戊○○質問丙○○,而丙○○承認:「跟妳說對不起,我真的不知道會…」、「我不會跟他有任何聯絡了」等語可證,足見丙○○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往來關係,故意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㈣丁○○上述分別與甲○○、乙○○、丙○○之行為,已侵害

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家庭及婚姻關係瀕臨破碎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請求丁○○分別與甲○○、乙○○、丙○○等人各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丁○○、甲○○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丁○○、乙○○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⒊丁○○、丙○○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戊○○請求陳嬿詅、潘聰止給付部分,經原審駁回後未據上訴,已告確定,均不再贅述)。

二、丁○○、甲○○、乙○○及丙○○則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㈠丁○○辯以:

戊○○提出伊與甲○○、乙○○之LINE聊天記錄,既為未經同意拿取伊手機而竊錄取得,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嚴重侵害伊之隱私權,自無證據能力。伊雖因先前帶團認識甲○○、乙○○、丙○○(下稱甲○○等3人)而有聯絡,然LINE聊天記錄之紀錄,皆僅係較熟之一般朋友,彼此開玩笑、玩鬧的話語,不足以證明伊與甲○○等

3 人間有不正常之曖昧、親密男女關係,更不足證明曾發生性行為。且該等話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未達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實難僅憑此即認伊與甲○○等3 人侵害戊○○之配偶權,更難謂有侵害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且戊○○從未操持家務及分擔家計,亦對伊罹患癌症及工作因此受阻等未曾關懷,是與戊○○間之婚姻關係因彼此間已無交集而明存實亡,就此僅徒具形式之破碎婚姻,戊○○難謂有因「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重大情節之侵害,而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縱如認伊與甲○○等3 人之行為已侵害戊○○之配偶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亦有過失,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等語置辯。聲明:⒈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甲○○則抗辯:

戊○○所提出之原證3 號為LINE功能中的「傳送聊天記錄」進而轉成記事本格式之文字檔,若按正常功能傳送者,其檔名應為「[ LINE] 與甲○○(Julia )的聊天.txt」,但原證3 號之頁首為「[ LINE] _Julia).txt」,顯見其檔名不正確,或係遭修改,尚難認其檔案之真實性。此外,該對話記錄距今已逾2 年,因甲○○手機曾經更換,先前之LINE對話記錄均已不存在,且對於當時的對話早已不復記憶,況從檔名遭更改之記錄可知,該文字檔亦可隨意更改內容,真實性可疑。戊○○稱當時係丁○○向戊○○借用手機始發現,則該LINE對話記錄應尚保留於戊○○手機,應命戊○○當庭提出該手機原本,並提示當時是以何方式傳送聊天記錄,是否有原始檔案傳送時間及該檔案原本,在戊○○提出上開資料前,否認該證據之真正。退步言縱該對話記錄為真正,從對話記錄中無從推知甲○○與丁○○間曾發生性行為。戊○○既未舉證證明甲○○與丁○○間有何逾矩行為,即逕以2年前的對話記錄捕風捉影,請駁回戊○○之訴等語置辯。聲明:⒈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乙○○則稱:

乙○○於104 年3 月31日至4 月10日參加行健旅行社招攬之土耳其11日之旅認識領隊丁○○。丁○○於同年4 月底向乙○○表示遭醫師診斷罹患鼻咽癌,因知悉乙○○為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放射腫瘤科護理師,故來電請求推薦高雄治療癌症之醫院,因乙○○亦有友人因罹癌去世,基於關心故而推薦醫師予丁○○。然在向丁○○介紹醫療資源後,因曾遭陌生電話及簡訊騷擾,內容均為要求離開丁○○云云,經向丁○○了解係丁○○之妻戊○○所為後,即少與丁○○有所聯絡。105 年9 月左右,丁○○再來電請求提供所患前開癌症相關之醫療資源,由對話中認丁○○因病情緒低落,基於自身相關專業,並為鼓勵丁○○,乃對丁○○之談話內容較為寬容,不能僅以其與丁○○間片斷、不完整之對話即認與丁○○有實際之交往,更遑論曾發生性關係或明知為有配偶之人而為不當之言行。就戊○○所提出之LINE聊天文字描述說明詳如「簡訊對話內容(或錄音內容)」乙欄所示。是依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與其提出之LINE聊天紀錄交互比對,即可得知多為詢問病情及朋友間相互關心,就丁○○相關暗示文字並未回應或附和,且自105 年10月中旬以後,與紀騰即未再聯絡,益證兩人實際上從未交往,更遑論有發生性行為或親密關係等任何侵害戊○○配偶權之情事等語置辯。聲明:⒈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丙○○則辯以:

與丁○○是106 年9 月下旬出國旅遊認識,同年11月14日丁○○因癌症回診請求陪同前往看診,11月15日即接到戊○○電話指責自己為小三等語,並要求道歉及精神賠償,並恐嚇如不賠償即要貼文到爆料公社讓親戚朋友都知道,惟自身並無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等語。

三、原審判決:丁○○與甲○○應連帶給付戊○○25萬元;丁○○與乙○○應連帶給付戊○○10萬元及丁○○與丙○○應連帶給付戊○○10萬元,及均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戊○○其餘之訴。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均不服而分別上訴及附帶上訴。戊○○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關於丁○○與甲○○等3 人連帶給付,不利於上訴人戊○○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丁○○、甲○○應再連帶給付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丁○○、乙○○應再連帶給付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丁○○、丙○○應再連帶給付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丁○○及甲○○等3 人則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另甲○○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不利於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戊○○於原審之訴駁回。丙○○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丁○○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丁○○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乙○○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戊○○答辯聲明: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戊○○與丁○○為夫妻,於00年00月0日結婚,婚後育有0個小孩,目前分居中。

㈡丁○○學歷為000000畢業。自退伍後,先於「行建旅行社」受僱擔任領隊,自107年1月不再受僱,自主經營領隊工作。

工作收入多寡須看當年業務量,故每年數額不同,且近年因病纏身,工作能力大幅下降,加上轉為自營,工作收入應將大不如前。目前每月雖有退休俸約6萬元,然109年7月開始會逐年遞減。

㈢乙○○為0000000000護士,丙○○與丁○○同為癌症病友,

甲○○、乙○○、丙○○皆因先前參與丁○○所帶出遊團隊,而認識丁○○。

五、本件爭點:㈠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及錄音光碟之內容,是否得作為

本件之證據?㈡丁○○與甲○○等3 人間有無侵害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㈢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丁○○各別與甲○○等

3 人連帶賠償其慰撫金,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㈣丁○○所為戊○○與有過失之抗辯,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及錄音光碟之內容,是否得作為

本件之證據?⒈按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如

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刑事訴訟程序,因以國家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應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隱私權及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憲法之比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是違法取得之證據,應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⒉本件戊○○縱使未經丁○○同意,私下查閱、錄取丁○○手

機之LINE及與甲○○等3 人之對話,即原審卷附原證2 至5、7 至10及原證17(106 年11月14日錄音檔及譯文),然既非以諸如施加不法腕力之方式,嚴重侵害丁○○之隱私,依比例原則予以權衡,此等證物仍具有證據能力。

㈡丁○○與甲○○等3 人間有無侵害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條文所示之權利,不以財產權為限,亦包括身分權之侵害。而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包括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等,均應屬於前開規定所稱的權利。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是如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自已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一方配偶之行止,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之認知,已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婚姻生活,並動搖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賴,且致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或將難以保持,即均屬之。因戊○○與丁○○為夫妻關係(見不爭執事項㈠),茲就丁○○與甲○○等3 人間,究有無侵害戊○○之配偶權,分述如下:

⒈丁○○與甲○○部分:

⑴甲○○雖否認原證3 (原審卷一第24-27 頁)、原證9 (原

審卷一第266-280 頁)、原證14(原審卷二第151 頁)之真正,然丁○○於原審時,已先供承對與甲○○之對話為真正(見原審卷一第384 頁),雖於其後改稱不確定是否全部均為紀謄為當時的對話資料(見原審卷第388 頁)。然審酌丁○○其後於原審訊問時,尚可陳述有關與甲○○係提及曾談及結婚及小孩等議題,並稱此為丁○○平時之習慣用語等情(見原審卷二第384 、386 、388 頁),並對原審訊問9 月26日對話之部分,稱「是甲○○講的,我不知道如何回答。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0 頁),可認戊○○所提前揭證物中所示之對話,應屬丁○○與甲○○間之對話內容無訛。

⑵又依丁○○與甲○○之對話內容觀之,其中如附表105 年9

月25日及105 年9 月28日的對話,堪認105 年9 月25日丁○○原與甲○○相約帶團結束後,至甲○○台北家中過夜,但嗣後因無法過去,引起甲○○不悅。105 年9 月28日丁○○乃向甲○○道歉並解釋因為戊○○知道丁○○當日回國,必須找到好理由才能不回家。又105 年9 月29日之對話,甲○○對丁○○說: 若對此感情抱著玩弄的態度,請別來招惹我等語,堪認丁○○與甲○○確有男女間之感情。參以105 年

9 月30日之對話,丁○○向甲○○致歉,甲○○表示已不生氣,但要求丁○○遵守雙方的約定(樺為公約)即:1.每個月見一次面。2.遵守承諾。3.不能對外提起或秀丁○○與甲○○的關係及照片。4.有機會陪甲○○去旅遊一週,任何地方皆可。若可遵守,甲○○始要與丁○○繼續維持感情。10

5 年10月2 日之對話,丁○○問甲○○是否想與他生小孩,甲○○回說: 「你有要娶我嗎,上回六月你都緊張到不行了,還叫我如果懷孕了不要生下來」等語。丁○○反問甲○○是否真的願意與他生小孩,甲○○則問,是為結婚或為小孩,且反問丁○○是否真的愛她,丁○○則回答,當然有,甲○○也說腦海裡都是你的影子等語。105 年10月3 日之對話,丁○○與甲○○相約在甲○○台北家中過夜,丁○○說要12點以後才能出門,因為他騙戊○○是睡在姊夫家,戊○○可能會查勤,甲○○表示她也會擔心被她先生發現丁○○來住家中等語。由以上對話客觀視之,堪認丁○○與甲○○已逾男女正常社交行為,而屬男女情侶間之交往模式,甚已為一般所稱「婚外情」之不當交往程度(丁○○與甲○○間對話,已逾社會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說明,詳見附表『說明』欄所載)。而由丁○○於與甲○○於對話中尚提及:「因為我跟那口子(指戊○○)謊稱說她姐夫家」、「『她』(指戊○○)可能會查勤」等語(見附表所示丁○○與甲○○105 年10月3 日對話紀錄),堪認甲○○應早已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猶與丁○○為男女情侶交往,自足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之程度,是戊○○主張丁○○與甲○○共同侵害其配偶權,應堪認定。

⒉丁○○與乙○○部分:

⑴丁○○與乙○○固均不否認如原判決附表所載渠等之對話內

容,僅辯稱附表所載渠等之對話內容無法得知對話全貌,由乙○○所提出之完整對話內容,即足證戊○○係斷章取義而為主張云云。惟查,附表所示105 年10月1 日及3 日之通話內容,丁○○對被告乙○○傳送:「想愛愛跟妳」等訊息時,無見乙○○有反對之意,反是陸續回訊丁○○:「多麼溫柔體貼…你也會這樣抱我嗎…」等親密對話,又乙○○之訊息內容提及「但你不怕她(戊○○)看出端倪喔!」、「你不限制她&小妞看嗎…免得她煩你!」等語,而丁○○則回覆:「我故意讓她看」、「每次到克羅我心中滿滿是妳我們瓊雯是我心中的性感女神啊…」、「妳的小褲褲記得一件給我喔…」等語,以上言論,多已逾越男女間正常之交往,且同涉「婚外情」之不當交往情形(丁○○與乙○○間對話,已逾社會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說明,詳見附表『說明』欄所載),非單純一位護理人員對罹癌患者之關愛與包容,丁○○及乙○○所辯,不足採信。

⑵雖依乙○○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照片,乙○○於105 年10月1

日為上揭對話前,似與丁○○討論就醫問題,且有部分對話於丁○○發話後,乙○○未為即刻回應之情(見原審卷一第200-207 頁)。惟105 年10月1 日乙○○與丁○○於討論就醫話後,其後再與丁○○傳送之諸如「愛你」、「想愛愛」、「跟妳」顯與就醫相關議題再無關連,且乙○○於其後亦未為駁斥或表驚異,此與常情有違,再參以乙○○其後即再於傳送一男女擁抱之貼圖後,再詢問丁○○:「多麼溫柔體貼. . 你也會這樣抱我嗎?」另其於丁○○為上開曖昧之對話後,乙○○縱未即刻回應,惟同樣未向丁○○為反對或規勸之意,再參丁○○前揭對乙○○所為多次充滿愛意,甚且幾近性暗示之言語,衡情苟非交往中之男女,縱偶有戲謔或玩笑用語,亦不致用此類詞語多次進行交談,在在顯見其等之關係,已非一般社交或朋友間戲謔之語,乙○○所辯自無可信。

⑶又由乙○○與丁○○之對話中,亦曾提及丁○○是否不怕「

她」看出端倪、免得「她」煩你等用語,堪認乙○○應已知悉丁○○係有配偶之人,猶與丁○○有前揭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渠等前開行止客觀上自已破壞戊○○原有家庭生活,並動搖對配偶之信賴,侵害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事實,自堪認定。

⒊丁○○與丙○○部分:

⑴經原審當庭勘驗原證17之錄音光碟,確有聽到780 元,惟其

它因聲音模糊無法聽清楚是否有如附表所示之譯文,然丁○○於原審已自承確於105 年有上開對話,且丁○○於原審亦稱:係當日早上九點從高雄出發到台中的沙鹿光田醫院,開車開蠻久的,因為罹患癌症才去旅館休息,但並未與丙○○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2 頁- 第396 頁),然依翌日戊○○與丙○○之對話內容觀之(即原證6 ,見原審卷一第36頁- 第39頁),丙○○在遭受戊○○質問為何陪同被告紀騰門診、開房間、共同購物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時,丙○○並未否認,且向戊○○稱對不起,說不知道會如此,並表示不會再與丁○○任何聯絡等語,此有原證6 之錄音譯文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8頁),堪認丙○○及丁○○曾共同開車至台中門診並到汽車旅館,以及一起購物等情。而一般男女正常往來,如知悉對方已有家室,自應謹守份際,一男一女共同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客觀上易使人產生不當遐想,已逾正常社交可容忍之範圍,縱未發生性行為,亦已逾越男女正常往來之界限,而侵害戊○○家庭生活圓滿之權利,且情節嚴重,均堪認定。

⒋綜上,丁○○分別與甲○○等3 人之前開行為,均已逾越一

般社會正常社交範圍,破壞戊○○與丁○○夫妻間之婚姻生活,並動搖本應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危及婚姻關係,自均已侵害戊○○之配偶權,且由前述丁○○與甲○○等3人間之行為程度,皆可認定情節已達重大程度。

㈢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丁○○各別與甲○○等

3 人連帶賠償其慰撫金,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同有明文在案。而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丁○○既分別與甲○○等3 人共同侵害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俱如前述,是戊○○依上揭規定,請求丁○○分別與甲○○等3 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⒉雖丁○○稱與戊○○間之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故丁○○縱

有前揭行為,戊○○並未受有損害云云。然夫妻間縱一時感情不睦,非無可日經由日後修補關係而重歸於好,丁○○與戊○○既仍為配偶關係,非無可能透過雙方之努力而予以修補,且縱未能修補雙方關係,亦不得執此反謂丁○○等人於丁○○與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上開行為未侵害戊○○之配偶權,是難認戊○○之配偶身分法益未受侵害,丁○○此部分之辯詞,自無足取。

⒊查戊○○並無工作,其名下有房屋2 棟,土地6 筆,汽車1

輛,丁○○海軍軍官學校畢業,退役後任職導遊,106 年利息所得為189,525 元,薪資所得為250,336 元,現每月可領取之退休俸將逐年遞減至每月5 萬元(見本院卷第297 頁),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1 筆,汽車1 輛,另有部分負債(本院卷第299 頁);甲○○為大學畢業,現為資產管理專員(原審卷一第216 頁),106 年所得共240 餘萬元,名下有房屋2 棟,土地4 筆;另乙○○為大學畢業,有專業護理師資格(原審卷一第195 、196 頁),106 年所得共67萬多元,名下無財產;而丙○○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等情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原審卷一證物袋內),斟酌本件兩造前開學經歷、財產狀況,又戊○○與丁○○於88年10月3 日結婚已逾20年,育有3 女,現分居中,及丁○○所各別與甲○○等3 人侵害戊○○之行為態樣及手段、事發之經過與緣由、戊○○因本件事故身心受創情形等一切情狀,認丁○○與甲○○應連帶賠償戊○○非財產上之損害,以25萬元為適當。另丁○○與乙○○,以及丁○○與丙○○,各應連帶賠償戊○○之非財產上之損害,皆分別以10萬元為適當。至戊○○所為請求逾前開部分之請求,即非允當。

㈣丁○○所為戊○○與有過失之抗辯,有無理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並非被害人所有行為,均當然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⒉丁○○雖稱與戊○○結婚已20年,雙方多年來已少有互動,

,且家中經濟全賴丁○○一人獨力支付,縱罹患癌症亦未見戊○○付出關懷,戊○○亦放任家庭環境髒亂,應認戊○○對於損害之發生及擴大,與有過失云云。然同前所述,戊○○與丁○○間之夫妻關係,縱不和睦,非無可能透過渠等加以努力而得以修補,非當然致丁○○分別與甲○○等3 人為前述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行為,致侵害戊○○之配偶權。是丁○○與戊○○間夫妻感情欠佳,不能認係戊○○之配偶權受侵害之共同原因或促成損害之擴大,揆諸前開論述,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丁○○此部分之辯詞,自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戊○○依民法第184 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丁○○與甲○○應連帶賠償25萬元及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而丁○○與乙○○應連帶賠償戊○○10萬元及自108 年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另丁○○與丙○○應連帶賠償戊○○10萬元及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從而原審於前開範圍內分別為丁○○及甲○○等3 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戊○○其餘之訴,並無不合。

上訴及附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間其餘攻防及舉證(含請求戊○○提出手機Line原本等),因與本院上開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許明進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附表:

┌──┬─────┬─────────────┬───────┬─────┐│對象│ 日期 │簡訊對話內容(或錄音內容)│ 說明 │證據 │├──┼─────┼─────────────┼───────┼─────┤│林寬│000-00-00 │(以下林指甲○○,紀指紀騰│105年9月25日,│原證3、原 ││樺 │ │為) │丁○○原與林寬│證9、原證 ││ │ │林:Just line me when │樺相約帶團結束│14 ││ │ │ arriving airport. │後,至甲○○台│ ││ │ │林:搭大有巴士至忠孝復興站│北家中陪其過夜│丁○○於 ││ │ │ ,換木柵線至萬芳醫院站│,但嗣後因事無│109 年2 月││ │ │ 。 │法過去,引起林│12日原審審││ │ │林:Where`re you?Come or │寬樺不悅。 │理時,自承││ │ │ not? │ │與甲○○有││ │ │紀:我今天可能不去了! │ │該等對話內││ │ │紀:客人3人行李沒拿到1人行│ │容(原審卷││ │ │ 李破損處理中 │ │二第384 頁││ │ │林:需要處理整晚?好吧!再│ │)。 ││ │ │ 聯絡,我原要去永和頂溪│ │ ││ │ │ 捷運附近整理頭髮,擔心│ │ ││ │ │ 你會來而取消。現在又被│ │ ││ │ │ 你再放鴿子??算了,以│ │ ││ │ │ 後也不用再來了! │ │ ││ ├─────┼─────────────┼───────┤ ││ │000-00-00 │紀:颱風過後部分地方災情嚴│丁○○傳訊向林│ ││ │ │ 重並停電不知道家裡都還│寬樺為105年9月│ ││ │ │ 好嗎? │25日之事道歉,│ ││ │ │紀:我能夠理解妳恨我 │並解釋因為黃靜│ ││ │ │紀:當天一堆事等著處理 │婉知道丁○○當│ ││ │ │紀:結束之後快9點 │日回國,必須找│ ││ │ │紀:我當然想去找妳但我擔心│到好理由才能不│ ││ │ │ 的事那口子知道我回國所│回家。 │ ││ │ │ 以我總要找個好理由不回│ │ ││ │ │ 家 │ │ ││ │ │紀:妳老公在家妳不回家睡也│ │ ││ │ │ 是要有個好理由不是嗎?│ │ ││ │ │紀:我當下看妳訊息真的不知│ │ ││ │ │ 如何處理 │ │ ││ ├─────┼─────────────┼───────┤ ││ │000-00-00 │林:我,很真很純。朋友說的│「若對此感情抱│ ││ │ │ 每句話都會當真。你上週│著玩弄的態度,│ ││ │ │ 四called me said │請別來招惹我。│ ││ │ │ you'llstay in TPE. I │」等語,證明二│ ││ │ │ thought you have │人有男女間之感│ ││ │ │ communicated to your │情。 │ ││ │ │ wife, and got reason │ │ ││ │ │ to stay.…這輩子從未被│ │ ││ │ │ 放鴿子,you're the │ │ ││ │ │ only one,且連續二次。 │ │ ││ │ │ 若對此感情抱著玩弄的態│ │ ││ │ │ 度,請別來招惹我。我玩│ │ ││ │ │ 不起,因不想讓你無三不│ │ ││ │ │ 成禮。 │ │ ││ ├─────┼─────────────┼───────┤ ││ │000-00-00 │紀:喝杯咖啡 消消火氣喔… │丁○○傳訊致歉│ ││ │ │林:現在心如止水,哪來的火│,甲○○表示已│ ││ │ │ 氣大?Thanks for │不生氣,但要求│ ││ │ │ sharing. │丁○○遵守4點 │ ││ │ │林:你若願意遵守「樺為」公│事項: │ ││ │ │ 約,我們再繼續;否則,│1.每月見一次面│ ││ │ │ 就bye bye!公約1-meet │ 。 │ ││ │ │ each other once per │2.遵守承諾。 │ ││ │ │ month,2-keep words(遵│3.婚外關係不能│ ││ │ │ 守承諾).做不到的事, │ 對外提起或任│ ││ │ │ 別先講免得讓對方誤會。│ 何人知道。 │ ││ │ │ 3-不能對任何人提or │4.去旅遊一週。│ ││ │ │ show photos between us│否則就不繼續渠│ ││ │ │ .4-有機會陪我去旅遊一 │二人之婚外關係│ ││ │ │ 週,任何地方皆可。考慮│。 │ ││ │ │ 看看吧! │「樺為公約」等│ ││ │ │ │語,足證二人間│ ││ │ │ │為渠等之婚外情│ ││ │ │ │關係,所作之約│ ││ │ │ │定。 │ ││ ├─────┼─────────────┼───────┤ ││ │000-00-00 │紀:早安喔 │丁○○問甲○○│ ││ │ │林:早安。在回宜蘭的路上,│想不想跟他生小│ ││ │ │my nephew is getting merry│孩?甲○○回說│ ││ │ │today.Will have wedding │:你有要娶我嗎│ ││ │ │party tonight.Thus,will │?上回六月你都│ ││ │ │back to Taipei late │緊張到不行了,│ ││ │ │tonight. │還叫我如果懷孕│ ││ │ │紀:Really? You have a │了要把小孩拿掉│ ││ │ │nephew.How old he is?But │。由此可見,紀│ ││ │ │you still young. │騰為、甲○○2 │ ││ │ │林:I`m the youngest in my│人確有發生過性│ ││ │ │family. My niece(大哥的長│行為。且,訊息│ ││ │ │女)married 6 years ago,nd│中亦可見丁○○│ ││ │ │got 2 kids already.今天是 │、甲○○談情說│ ││ │ │是她的二弟merry.我在35歲就│愛之對話,足證│ ││ │ │當姨婆了。 │該二人確有婚外│ ││ │ │紀:Oh so you are a │情關係。 │ ││ │ │beautiful 姨婆 │ │ ││ │ │林:從工作開始每年花一萬元│ │ ││ │ │于過年時包紅包給他們,現在│ │ ││ │ │又生小孩還得繼續包紅包直至│ │ ││ │ │退休為止。誰叫我晚婚又沒小│ │ ││ │ │孩,永遠無法回收,真傷荷包│ │ ││ │ │啊! │ │ ││ │ │紀:那妳還可以生啊… │ │ ││ │ │紀:要嗎? │ │ ││ │ │林:42歲當小姑婆。所以我的│ │ ││ │ │稱呼由小阿姨及小姑姑變小姨│ │ ││ │ │婆極小姑婆。 │ │ ││ │ │林:生?with who? │ │ ││ │ │紀:Never mind.You are so │ │ ││ │ │young. │ │ ││ │ │紀:Do you want with me? │ │ ││ │ │林:Haha, are you going to│ │ ││ │ │merry me?上回六月你都緊張│ │ ││ │ │到不行了。還叫我想辦法not │ │ ││ │ │to deliver kid,if I have. │ │ ││ │ │紀:妳真的願意嗎? │ │ ││ │ │林:願意for what?For mer │ │ ││ │ │ry ,or ,for kids? │ │ ││ │ │林:你真的有愛我嗎? │ │ ││ │ │紀:當然有阿… │ │ ││ │ │紀:妳呢? │ │ ││ │ │林:反正腦海裡都是你的影子│ │ ││ │ │ ,你說呢? │ │ ││ ├─────┼─────────────┼───────┤ ││ │000-00-00 │林:明天晚上會上北嗎? │足證丁○○與林│ ││ │ │紀:好奇嘛… │寬樺相約在林寬│ ││ │ │紀:其實會想去找妳 │樺台北家中過夜│ ││ │ │紀:但又怕先說妳又生氣 │,丁○○說要12│ ││ │ │紀:我可能要很晚才能出門去│點以後才有辦法│ ││ │ │找妳 │出門,因為他騙│ ││ │ │紀:12點以後 │戊○○睡在姊夫│ ││ │ │紀:可以嗎? │家,戊○○可能│ ││ │ │林:Why?Always late after│會查勤。甲○○│ ││ │ │misnight?Can you bring │表示她也會擔心│ ││ │ │luggage to my home │被她先生發現紀│ ││ │ │directly? │騰為來住她家。│ ││ │ │紀:因為我跟那口子謊稱稅她│ │ ││ │ │姊夫家 │ │ ││ │ │紀:她很可能回查勤 │ │ ││ │ │林:一點都不好奇,因你的行│ │ ││ │ │程我以了解。 │ │ ││ │ │紀:為了安全只好晚點出門。│ │ ││ │ │林:你是住她姊夫家?不是你│ │ ││ │ │姊夫?OMG,若你care就別來吧│ │ ││ │ │! │ │ ││ │ │紀:看來 │ │ ││ │ │紀:你不是很歡迎我喔 │ │ ││ │ │林:因為我敢做敢當啊!我是│ │ ││ │ │豁出去了,否則不會讓你來。│ │ ││ │ │我們大樓管理員很八卦的。我│ │ ││ │ │也會擔心他向我先生說有陌生│ │ ││ │ │男子來住家裡。 │ │ │├──┼─────┼─────────────┼───────┼─────┤│林瓊│000-00-00 │(以下林指乙○○,紀指紀騰│丁○○向乙○○│原證4、原 ││雯 │14:50起 │為) │說有聽她的話將│證10、原證││ │ │紀:我之前對話都刪掉了 │二人之對話刪除│14 ││ │ │紀:有乖乖聽妳話都刪掉了喔│,可見二人有不│ ││ │ │… │正當之男女關係│ ││ │ │ │,須避免遭他人│ ││ │ │(乙○○辯稱:105 年10月1 │發現。 │ ││ │ │日之對話事實上為雙方在討論│ │ ││ │ │10月份看診事宜,而非相約約│ │ ││ │ │會。上訴人係略而不提乙○○│ │ ││ │ │與丁○○先前討論10月份看診│ │ ││ │ │事宜。) │ │ ││ ├─────┼─────────────┼───────┤ ││ │000-00-00 │紀:好的 │丁○○向乙○○│ ││ │14:52起 │紀:晚上我會出門吃飯 │示愛,並有性暗│ ││ │ │紀:在打電話給你 │示之語。足證該│ ││ │ │紀:愛你 │二人確有男女間│ ││ │ │林:[貼圖] │之感情關係。 │ ││ │ │紀:[貼圖] │ │ ││ │ │紀:想愛愛 │ │ ││ │ │紀:跟妳 │ │ ││ │ │ │ │ ││ │ │(乙○○辯稱:本段係丁○○│ │ ││ │ │以文字表示「想愛愛」、「跟│ │ ││ │ │你」,伊除無肯定句回應外,│ │ ││ │ │僅傳送「一生氣之動物圖樣旁│ │ ││ │ │邊文字為哼」,依客觀LINE軟│ │ ││ │ │體使用情狀顯示伊係以較不傷│ │ ││ │ │人顏面之方式給予否定,並非│ │ ││ │ │如戊○○起訴狀所稱無有反對│ │ ││ │ │之意思,起訴狀之內容為張冠│ │ ││ │ │李戴。) │ │ ││ ├─────┼─────────────┼───────┤ ││ │000-00-00 │林:[貼圖] │乙○○先傳送一│ ││ │21:49起 │紀:這是小孩子嗎? │則貼圖給丁○○│ ││ │ │紀:親愛的 │,問丁○○會不│ ││ │ │林:多麼溫柔體貼…你也會這│會像貼圖的方式│ ││ │ │ 樣抱我嗎… │抱她?丁○○回│ ││ │ │林:吃完了嗎… │說:當然。足證│ ││ │ │紀:當然 │該二人確有男女│ ││ │ │紀:還沒 │間之感情關係。│ ││ │ │紀:快了 │ │ ││ │ │ │ │ ││ │ │(乙○○辯稱:戊○○起訴狀│ │ ││ │ │表示此部分傳送表示「多麼溫│ │ ││ │ │柔體貼」、「你也會這樣抱我│ │ ││ │ │嗎」,惟該文字明顯可見此係│ │ ││ │ │回應前一張之貼圖(該貼圖為│ │ ││ │ │父親抱女兒照片,對話欄為好│ │ ││ │ │啦~乖啦~),一望即知為安│ │ ││ │ │慰病情或工作上疲憊之鼓勵,│ │ ││ │ │且丁○○之回應為「這是小孩│ │ ││ │ │子嗎?」,可知此張圖完全不│ │ ││ │ │含男女之情愫,實不應曲解,│ │ ││ │ │甚至與前述不當文字惡意連結│ │ ││ │ │。) │ │ ││ ├─────┼─────────────┼───────┤ ││ │000-00-00 │紀:[照片] │丁○○傳送臉書│ ││ │00:41起 │紀:我說的 │截圖,以該內容│ ││ │ │紀:那個人 │向乙○○示愛,│ ││ │ │紀:就是妳 │乙○○表示紀騰│ ││ │ │紀:[貼圖] │為不擔心被黃靜│ ││ │ │林:"嗯!謝謝你!但你不怕 │婉發現嗎?紀騰│ ││ │ │ 她看出端倪喔!" │為說故意讓黃靜│ ││ │ │林:逼問你 │婉看。足證該二│ ││ │ │紀:我沒指名道姓 │人確有男女間之│ ││ │ │林:她看到,沒問你呀! │感情關係。 │ ││ │ │紀:但騰為真的知道 │ │ ││ │ │紀:妳是最關心 │ │ ││ │ │紀:最愛我的人 │ │ ││ │ │紀:我欠妳太多了 │ │ ││ │ │紀:我 │ │ ││ │ │紀:愛 │ │ ││ │ │紀:妳 │ │ ││ │ │林:右下角,左邊那女生的背│ │ ││ │ │ 影,有點神似我吧! │ │ ││ │ │林:妳不限制她&小妞看嗎… │ │ ││ │ │ 免得她煩你! │ │ ││ │ │紀:我故意讓她看 │ │ ││ │ │林:[貼圖] │ │ ││ │ │紀:每次到克羅 │ │ ││ │ │紀:我心中滿滿是妳 │ │ ││ │ │紀:我們瓊雯 │ │ ││ │ │紀:是我心中的性感女神啊…│ │ ││ │ │ │ │ ││ │ │(乙○○辯稱:「你不限制她│ │ ││ │ │&小妞看嗎…免得她煩你!」│ │ ││ │ │等文字是附和之前丁○○表示│ │ ││ │ │其妻會騷擾他,侵入他的帳號│ │ ││ │ │等之內容;且部分為丁○○單│ │ ││ │ │方面所為言詞,並未附和。)│ │ ││ ├─────┼─────────────┼───────┤ ││ │000-00-00 │林:你用電腦傳line,不怕別│丁○○、乙○○│ ││ │09:06起 │ 人瞄到我們的對話… │二人以訊息傳情│ ││ │ │林:離開座位要小心 │,乙○○再次提│ ││ │ │林:好嗎… │醒丁○○不要讓│ ││ │ │紀:好的 │他人發現二人之│ ││ │ │紀:我中午吃飯離開都會登出│訊息,顯示該對│ ││ │ │林:上廁所ㄋ… │話內容因事涉婚│ ││ │ │﹒﹒ │外情,以致林瓊│ ││ │ │紀:放心啦 │雯擔心遭他人發│ ││ │ │林:[貼圖] │現。此外,紀騰│ ││ │ │林:那傳愛心了呀… │為向乙○○說「│ ││ │ │紀:上廁所螢幕會關閉的 │愛妳喔」,林瓊│ ││ │ │﹒﹒ │雯亦甜蜜回應「│ ││ │ │紀:你愛呆呆人喔 │嗯!不要打瞌睡│ ││ │ │林:"你呆嗎…" │喔!」,足證該│ ││ │ │﹒﹒﹒ │二人確有男女間│ ││ │ │紀:原來 │之婚外情關係。│ ││ │ │紀:妳見多了 │ │ ││ │ │紀:不愛我了 │ │ ││ │ │﹒﹒﹒ │ │ ││ │ │紀:愛妳喔 │ │ ││ │ │林:嗯!不要打瞌睡喔! │ │ ││ │ │ │ │ ││ │ │(乙○○辯稱:丁○○雖言語│ │ ││ │ │輕挑,惟其基於對方罹癌生病│ │ ││ │ │對之較予包容,即不願破壞對│ │ ││ │ │話氣氛而對丁○○之暗示文字│ │ ││ │ │視而不見。) │ │ ││ ├─────┼─────────────┼───────┤ ││ │000-00-00 │紀:妳的小褲褲記得一件給我│丁○○對乙○○│ ││ │22:26起 │喔 │傳送性暗示之語│ ││ │ │紀:記住喔… │。足證該二人確│ ││ │ │﹒﹒﹒ │有男女間之感情│ ││ │ │紀:小褲褲 │關係。 │ ││ │ │ │ │ ││ │ │(乙○○辯稱:為丁○○單方│ │ ││ │ │面之言詞,並未附和。) │ │ │├──┼─────┼─────────────┼───────┼─────┤│洪淑│000-00-00 │00:08丁○○ 可以嗎? │足證丁○○、洪│原證17(進││芬 │ │00:10丙○○ 好啦好啦! │淑芬2人曾一同 │MOTEL) ││ │ │00:34窗戶聲音 │進入汽車旅館休│原審109 年││ │ │00:35汽旅櫃檯人員 休息嗎?│息,並選擇780 │2 月12日審││ │ │00:36丁○○ 嘿 │元之房型。被告│理時,當庭││ │ │00:36汽旅櫃檯人員我們目前 │丁○○、丙○○│勘驗該錄音││ │ │ 000 000 000 │之行為已逾越一│檔,經洪淑││ │ │00:47丁○○ 好(拉手煞車)│般男女正常社交│芬之訴訟代││ │ │00:50汽旅櫃檯人員780嗎? │行為,侵害原告│理人確認係││ │ │00:56窗戶聲音 │配偶權甚明。 │丙○○之聲││ │ │00:59丙○○ 780 │ │音無訛(見││ │ │01:04窗戶聲音 │ │原審卷二第││ │ │01:07汽旅櫃檯人員 好那你 │ │392頁)。 ││ │ │ 把前面直走左手邊喔! │ │ ││ │ │01:10窗戶聲音 │ │ ││ │ │01:37丙○○ 這個這個行車紀│ │ ││ │ │ 錄器不會錄音吧? │ │ ││ │ │01:43丁○○ 這是GPS │ │ ││ │ │01:43丙○○ 喔! │ │ ││ │ │01:49丙○○ 知道我為什麼都│ │ ││ │ │ 知道這些嗎?客人跟我 │ │ ││ │ │ 分享的~哈~哈哈! │ │ ││ │ │01.55丁○○ ……… │ │ ││ │ │01:58丙○○ 我客人也有小三│ │ ││ │ │ 的 │ │ ││ ├─────┼─────────────┼───────┼─────┤│ │000-00-00 │00:48汽旅櫃檯人員 謝謝 │足證丁○○、洪│原證17(出││ │ │00:49窗戶聲音(搖上) │淑芬2人離開汽 │MOTEL) ││ │ │‧ │車旅館時,言語│109年2月12││ │ │‧ │曖昧,內容影射│日審理時,││ │ │‧ │剛已發生完性行│原審當庭勘││ │ │01:30丁○○ 但是可能待會 │為。 │驗該錄音檔││ │ │ 兒.嗯…妳就附近找個吃│ │,經丙○○││ │ │ 的可以嗎?啊? │ │之訴訟代理││ │ │01:36丙○○ 不要啦! │ │人確認係洪││ │ │01:37丁○○ 不用哦? │ │淑芬之聲音││ │ │01:38丙○○ 等你啦! │ │無訛(見原││ │ │01:39丁○○ 都沒吃? │ │審卷二第 ││ │ │01:40丙○○ 不會啦!我吃飽│ │392 頁)。││ │ │ 了! │ │ ││ │ │01:42丁○○(大笑)哈~哈 │ │ ││ │ │ ~哈~ │ │ ││ │ │01:44丁○○今天是…吃…吃 │ │ ││ │ │ 芥末嗎?...番茄醬?..│ │ ││ │ │ .都沒沾? │ │ ││ │ │01:50丙○○什麼啦!(大笑 │ │ ││ │ │ )你賣公嘿五四三ㄟ啦 │ │ ││ │ │ 你! │ │ │├──┼─────┼─────────────┼───────┼─────┤│ │000-00-00 │(以下洪指丙○○,黃指黃靜│戊○○得知洪淑│原證6 ││ │錄音 │婉) │芬和丁○○至台│ ││ │03:36起 │黃:妳會不會太敢了?妳錄音│中開房間後,打│ ││ │ │ 啊?最好讓妳分店所有的│電話質問丙○○│ ││ │ │ 人都知道!要不要上爆料│,丙○○向黃靜│ ││ │ │ 公社?我可以免費PO~死│婉道歉,表示不│ ││ │ │ 不認錯嗎?好吃嗎?醫院│會再跟丁○○聯│ ││ │ │ 也有錄影~醫院的監視器│絡。足證丁○○│ ││ │ │ 都有拍到~妳自己得了癌│、丙○○確有婚│ ││ │ │ 症~得了甲狀腺癌~重生│外情之關係。 │ ││ │ │ ~後呢?妳搞外遇~劈腿│ │ ││ │ │ ~他在面前罵我~不整理│ │ ││ │ │ 家裡~罵我罵我這個那個│ │ ││ │ │ 的~對不對?妳要看看他│ │ ││ │ │ 做了些甚麼事情?齷齪骯│ │ ││ │ │ 髒的事情~怎麼那麼相信│ │ ││ │ │ 一個男人說的話呢?怎麼│ │ ││ │ │ 那麼笨?妳都幾歲了?很│ │ ││ │ │ 多事情都是一忍再忍~為│ │ ││ │ │ 了…我為了小孩我忍~結│ │ ││ │ │ 果你們咧?爽得很喔?又│ │ ││ │ │ 去玩~又開房間~又買丸│ │ ││ │ │ 喔?買魚鬆買魚丸~齁~│ │ ││ │ │ 天沒有永遠是祕密的~醫│ │ ││ │ │ 院的監視器也有拍到~妳│ │ ││ │ │ 知不知道我有~我有同學│ │ ││ │ │ 在光田醫院?妳也不是第│ │ ││ │ │ 一個陪他去門診的啦! │ │ ││ │ │洪:跟妳說對不起!我真的不│ │ ││ │ │ 知道會…… │ │ ││ │ │黃:妳真的不知道?妳又不知│ │ ││ │ │ 道?妳…妳不知道他有婚│ │ ││ │ │ 姻在嗎?妳不知道嗎?妳│ │ ││ │ │ 不知道他有婚姻在嗎?他│ │ ││ │ │ 一直跟妳喊著要離婚?還│ │ ││ │ │ 是他自己一個人住?他明│ │ ││ │ │ 明就住家裡~妳不知道他│ │ ││ │ │ 有婚姻嗎? │ │ ││ │ │洪:我不會再跟他有任何聯絡│ │ ││ │ │ 了!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