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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 訴 人 林O倚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上 訴 人 謝O燕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上 訴 人 林O達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9 年4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17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無適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餘地。惟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認為訴訟標的對於各債務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41年台抗字第1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林O達、謝O燕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賠償上訴人林O倚,雖僅連帶債務人謝O燕一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理由為與林O達並無不當男女之交往關係,屬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依上揭規定,其上訴之效力及於林O達,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林O倚起訴主張:伊與林O達於民國92年1 月18日婚後育有2 名子女,謝O燕(配偶為訴外人林O明)為林O達任職臺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之同事。謝O燕前於105 年12月初與其他同事至伊與林O達高雄住處共進晚餐,知悉伊與林O達為夫妻關係。林O達於105 年12月底,突然向伊要求離婚,復於106 年4 月間,以電話向伊表示另結新歡,該女為其流產,其已向法院訴請離婚。伊因對林O達仍有情誼,且顧及2 名未成年子女而不願離婚,林O達即對伊為諸多精神虐待,如拒付子女扶養費用、將伊趕至其他臥室、對伊視而不見等。嗣林O達於106 年9 月間,遭謝O燕拋棄,其為向謝O燕復仇,乃撤回上開離婚訴訟,並將其二人往來紀錄交予伊,要求伊對謝O燕提出相姦告訴。因伊不願涉入其二人紛爭,於106 年9 月4 日遭林O達持刀相脅趕離住處,伊即與未成年子女返回台南娘家居住。伊依林O達所提事證,始知其二人自105 年11月底至106 年7 月間有不倫男女關係,且陸續有通姦行為。其2 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破壞伊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精神痛苦甚鉅,伊自得請求其二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求為判決:㈠林O達、謝O燕應連帶給付林O倚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方面㈠林O達則以:林O倚於105 年12月間疑因憂鬱症再度發作,

對伊態度丕變,時常懷疑伊有上酒店、外遇,並窺視伊手機、電腦、言語騷擾、恐嚇伊與同事,並向伊同事追問伊在公司行蹤動向、透過簡訊及視訊監控伊舉動、檢視伊之發票及信用卡帳單等,伊遂認兩造間無互信而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乃訴請離婚,後伊於106 年9 月間具狀撤回。林O倚所提出之通話譯文、電子郵件、表格、信件及所附照片、LINE對話截圖,均非伊所製作提供及書寫,且上開譯文及通話中所述物證,均係其為使林O倚同意離婚,所捏造另結新歡之謊言。伊與謝O燕僅係同事關係而無交往、通姦或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等語。

㈡謝O燕則以:伊與林O達僅係同事關係,無私人往來,且其

二人若於105 年11月底有不倫關係,豈有於105 年12月仍從容前往林O倚住處作客之理,故伊不知林O達係有配偶之人。林O倚所提電子郵件、林O達自行書寫轉交予伊配偶及公婆信件皆為影本,部分內容不清楚無從辨識其上文字,伊否認上開文書之形式及實質真正,況信件內容至多為林O達片面表示對伊有思慕之情,並無伊正面回應、相互情愫來往、一同出遊之實證;林O達所製作之通姦行為時間地點,亦僅為其單方之不實陳述;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訂購資料顯示入住日期為106 年1 月20日,與電子郵件顯示寄件者謝O燕寄送予收件人林O達之電子郵件稱昨天玩得超開心之寄送日10

5 年12月8 日不符,無法證明伊與林O達有一同出遊或超越一般社會通念往來之舉。另信件內容附有不清楚之電話紀錄,左側附圖對話不僅未見署名,亦未見通訊軟體必伴隨之對話發送時間,右側附圖上雖有英文名字Liyen Hsieh ,然未見林O倚舉證證明此英文名字為伊,況且通訊軟體暱稱可由受話人自行變更設定,無從證明該對話係何人發出。林O倚所提文書證據既非伊製作,又無伊與林O達間發展男女情愛交往關係之實據,難謂伊有何逾越合理社會道德規範等語。

四、原審判決:林O達、謝O燕應連帶給付林O倚40萬元,及林O達自107 年8 月30日起,謝O燕自107 年10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而駁回林O倚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林O倚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林O倚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林O達、謝O燕應再連帶給付林O倚40萬元,及林O達自107 年8 月30日起,謝O燕自107 年10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林O達、謝O燕答辯聲明:林O倚之上訴駁回。林O達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林O達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林O倚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謝O燕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謝O燕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林O倚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林O倚答辯聲明:林O達、謝O燕上訴均駁回。(原審為林O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林O倚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40萬元本息部分為上訴,就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林O倚與林O達於92年1 月18日結婚,婚後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

㈡林O達、謝O燕原為高鐵同事,謝O燕已自高鐵離職。

㈢林O達曾於106 年4 月訴請判決離婚,嗣於同年9 月7 日具狀撤回。

㈣兩造學經歷如下:林O倚為61年次,大學畢業,曾擔任保險

公司業務員、大學專案人員,月薪約41,600元,名下有汽車,106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643,175 元;林O達為65年次,博士畢業,在高鐵擔任工程師,月薪約45,000元,名下有汽車、投資,106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682,965 元;謝O燕為67年次,前在高鐵任職,名下有不動產、投資,106 、107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分別為691,260 元、19,175元。

六、本院之判斷:㈠林O達、謝O燕有無共同不法侵害林O倚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林O倚主張:林O達於106 年4 月間,向伊表示其因與他女子交往,已向法院訴請離婚。嗣林O達於106 年9 月間,遭謝O燕拋棄,為報復而撤回離婚訴訟,並將其與謝O燕交往記錄交予伊,要求伊對謝O燕提出告訴,伊始知其二人自10

5 年11月底至106 年7 月間有不倫男女關係等語,並提出其與林O達之通話譯文、林O達所提供訂房記錄、與謝O燕間之電子郵件、次數日期及地點表格、國內外出遊記錄、林O達書寫予謝O燕配偶、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等件為證(原審審訴卷第26頁、第29至52頁、第54至61頁、第188 至206頁;原審卷一第71、72頁、卷二第108 至118 頁;本院卷第

241 至243 頁、第247 至309 頁)。林O達則辯以:上開電子郵件、表格、紀錄及信件,非伊所提供或製作書寫。通話譯文中檔案、紀錄、表格、E-mail,係指謝O燕之年籍資料、公務往來E-mail及照片,因林O倚拒絕對謝O燕提出刑事告訴,伊已將上開資料全數刪除等語;謝O燕辯以:伊不曾寄發上開電子郵件予林O達等語。查,細繹如附表一所示林O達所不爭其與林O倚之106 年9 月4 日、同年10月1 日錄音譯文(原審審訴卷第198 至200 頁;原審卷二第108 至11

8 頁)之節文內容,其所指電子郵件、共同出遊記錄、表格、寄予謝O燕配偶、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經與林O倚所提上開電子郵件、表格、國內外出遊紀錄及信件所載內容,相互勾稽加以比對,兩者所述情節相符,是林O達於譯文內所指交付予林O倚之電子郵件、共同出遊記錄、表格、寄予謝O燕配偶、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以作為林O倚對謝O燕提告之憑證,與林O倚所提上開電子郵件、表格、國內外出遊紀錄及信件,係屬同一,堪認上開書證係由林O達提供或製作書寫後交付予林O倚。次者,證人即林O達、謝O燕之高鐵同事蔡O佐於原審證稱:伊係謝O燕同課同事,林O達是合約執行人窗口,其二人在工作上會接觸,伊有收過林O達106 年8 月28日寄給謝O燕電子郵件之副本,伊是在公司信箱中收到,當時有大概看一下,不知道狀況,副本其他名字有些是同事等語(原審卷一第98至101 頁),參以上開

106 年8 月28日郵件(審訴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287 至

293 頁)之寄件者為「hungta-lin(林O達)」,此與其他副本收受者即英譯名字在前,隨後刮號內為中文名字之格式相同,可見林O達係以其在高鐵之公司帳號名稱「hungta-lin(林O達)」與高鐵同事為電子郵件之往來,而林O達於上開其餘電子郵件係與帳號名稱「Liyen- hsieh(謝O燕)」之人聯繫,該「Liyen-hsieh (謝O燕)」之帳號與高鐵員工所用帳號格式相同,可見「Liyen- hsieh(謝O燕)」亦同為高鐵之同事,且林O達確有與帳號名稱「Liyen-hsieh (謝O燕)」之人為電子郵件往來。又上開電子郵件帳號名稱「Liyen- hsieh(謝O燕)」,為謝O燕所使用,此經謝O燕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15 頁),且其中寄件者為「hung ta-lin (林O達)」之電子郵件,其末端簽名欄上記載:林O達Hungta ,Lin MAB/TPD/TPM (00)000-0000分機:64*** 」;寄件者為「Liyen-hsieh (謝O燕)之電子郵件,其末端簽名欄上記載:「Li-Yen HSIEH謝O燕維修管理課(MAM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00-000-0000 #64***」等語,已將林O達、謝O燕在高鐵任職之部門及聯絡方式隨郵件附上,衡以個人信箱具有高度隱私性,一般人為保護其個人資訊之安全,通常會自設密碼始能進入,若上開電子郵件非由林O達、謝O燕所寄發,第三人如何能進入林O達或謝O燕之個人信箱,並發信予謝O燕或林O達,甚至更改該個人郵件簽名欄之形式,且第三人又如何能知悉林O達、謝O燕在高鐵任職及聯絡電話(含分機)之個人資訊而記載於郵件末端,足見林O達、謝O燕確有以其上開帳號名稱互為上開電子郵件之往來。是林O達辯稱上開電子郵件、表格、紀錄及信件,非其所提供或製作書寫;通話譯文所指者,係謝O燕之年籍資料、公務往來E-mail及照片云云;謝O燕辯稱:伊不曾寄發上開電子郵件予林O達云云,不足採信。

3.茲將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上開訂房記錄、林O達所製作上開次數日期及地點之表格、書寫予謝O燕先生、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國內外出遊紀錄,暨高鐵所出具其二人自

105 年11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31日之出勤狀況及請假記錄及106 年4 月7 日出差地點及工作內容(原審卷一第45至56頁、第135 至139 頁)、其二人於106 年4 月14、15日及10

6 年6 月22日至24日入出境資料(原審卷一第33至36頁、第80頁)等,相互勾稽加以比對,如附表四所示,其二人有高達13次同日請假,其中2 次各至澳門及日本關西旅遊,若非其二人有相約出遊,豈有如此多次同日請假,甚而出國地點相同之巧合。林O達、謝O燕雖辯以:伊等於106 年4 月7日出差,搭乘高鐵之往返時間各不同,出國亦非搭乘同一航空公司,往返時間自有不同,難認其二人係共同出差及出遊云云,然林O達、謝O燕均為有配偶之人,且為高鐵之同事,其二人為避免各自配偶及同事察覺其等間有不倫之男女關係,故意搭乘不同時段之高鐵班次及航班,此乃掩人耳目常見之手法,自難憑此為有利於其等之認定。又參以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內容,林O達稱呼謝O燕為「老婆」,稱自己之配偶即林O倚為「空白欄」(要離婚的另一半),謝O燕為林O達準備餐點,其二人互吐情愫,相約出遊,出遊地點特定,林O達向謝O燕抒發分手痛苦惆悵之心情;如附表三所示林O達書寫予謝O燕先生、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內容,描述林O達前往謝O燕位於○○區○○路租屋處一起用餐,其二人同遊地點及交往情節,而謝O燕亦自承有承租藍田路房屋○○○區○○村○○街○○○ 號係其娘家地址等語(原審卷一第43頁、卷二第55頁;本院卷第335 、336 頁)以觀,足見其二人關係匪淺,過從甚密,已逾越普通朋友或同事間之分際,而有違反社會倫理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4.林O達辯稱:上開譯文及書證均係其為使林O倚同意離婚,所捏造另結新歡之謊言云云,然依附表一所示譯文可知,林O達主觀上認為其遭謝O燕拋棄而感情受騙,為報復謝O燕,主動提供及製作其二人交往之證據予林O倚,要求林O倚對謝O燕提出刑事相姦告訴,並以對林O倚撤回離婚訴訟作為條件,然因林O倚未對謝O燕提告,林O達乃向林O倚索討上開證據並要求銷毀等情,參以上開譯文之通話時間為10

6 年9 月4 日,而林O達確於同年9 月7 日具狀撤回(不爭執事項㈢),若林O達果真係為使林O倚同意離婚,始於上開通話中編設其與謝O燕不倫交往之不實謊言,其理應藉此持續說服林O倚,並盡快促使林O倚同意結束該婚姻關係,豈有於上開通話結束後未久即向法院主動撤回該離婚訴訟,顯與常情不合。又觀以上開譯文及書證內容,詳細記載林O達、謝O燕二人情感上之感受、同遊之時間地點及相處細節等情,若非身歷其境實難描述如此傳神,堪認上開譯文及書證內容並非憑空杜撰。是林O達上開所辯,委無可採。又謝O燕辯稱:不知林O達為有配偶之人云云。惟查,謝O燕不否認其曾於105 年12月間與其他同事至林O達、林O倚住處作客(審訴卷第220 頁),以夫妻間之互動舉止,應可見其端倪,且依上開林O達與謝O燕往來之電子郵件,林O達稱其配偶林O倚為「空白欄」(要離婚的另一半),謝O燕豈有不知林O達為有配偶之人。是謝O燕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5.林O倚雖主張林O達與謝O燕間有通姦及相姦行為,謝O燕曾懷孕流產云云,然依附表一所示譯文可知,林O達主觀上認其感情遭謝O燕欺騙,為報復謝O燕,製作及提供其二人交往之證據予林O倚,要求林O倚對謝O燕提出刑事相姦告訴,已如前述,是林O達所交付二人通姦次數日期及地點之表格(審訴卷第54、55頁),難認無挾怨報復而誇飾其二人不正交往程度之嫌,且謝O燕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6 年

9 月30日止,並無至婦產科之就醫紀錄,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5 月1 日健保高字第1086160090號函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87至91頁),此外,並無其他可認其二人確有通姦之積極事證,自難認其二人於交往期間有通姦行為,林O倚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6.綜上,林O達與謝O燕二人不正常之交往行為,嚴重破壞林O倚之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是其二人上開所為,確實共同對林O倚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屬於情節重大,灼然甚明。

㈡林O倚請求林O達、謝O燕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金額以若干為適當?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林O倚與林O達結婚已逾10年,而林O達與林O倚二人不正常交往行為長達9 月,嚴重破壞林O倚之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林O倚精神上必感痛苦,是其請求林O達、謝O燕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查,林O倚為61年次,大學畢業,曾擔任保險公司業務員、大學專案人員,月薪約41,600元,名下有汽車,106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643,175 元;林O達為65年次,博士畢業,在高鐵擔任工程師,月薪約45,000元,名下有汽車、投資,106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682,965 元;謝O燕為67年次,前在高鐵任職,名下有不動產、投資,106 、107 年度受領給付總額分別為691,260 元、19,175元(不爭執事項㈣),爰審酌林O倚配偶權受侵害之期間,暨兩造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加害及被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林O倚得請求林O達、謝O燕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林O倚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林O達、謝O燕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4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林O達自107 年8 月30日起,謝O燕自107 年10月12日起(審訴卷第80、176 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林O達、謝O燕連帶給付,而駁回林O倚其餘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林O倚就其敗訴部分中之4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林O達、謝O燕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及林O倚請求勘驗謝O燕身體特徵,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表一:林O達與林O倚106 年9 月4 日、106 年10月1 日錄音

譯文(審訴卷第198 至200 頁、原審卷二第108 至118頁)┌──┬────────────────────────┐│編號│ 錄音譯文內容 │├──┼────────────────────────┤│ 1 │106年9月4日下午7時許譯文 ││ │林O達:「我現在已經在弄了,快弄好了啊!包括去了││ │ 幾次旅館,包括幾次出去玩,包括幾次她,她││ │ …包括她去墮…流產的事情,我都有紀錄。時││ │ 間我都可以很明確的指出來,但是現在是怕她││ │ 說不是,那個不是我的」。 │├──┼────────────────────────┤│ 2 │106年9月4日下午9時許譯文 ││ │林O達:「我再問你最後一次有沒有要幫我?」 ││ │林O倚:「律師要做評估。」 ││ │林O達:「我資料要給你,你明天去找他,很多事情隨││ │ 時間消失,很多東西證據都不見了,我很急││ │ ,我非常急。」 ││ │ 「我都可以清楚指出她的特徵,指出她什麼時││ │ 候」 ││ │ 「你可以下來看嗎?我把檔案開給你看,你就││ │ 知道我怎麼被騙了,被欺騙而不是被…」 ││ │ 「有打字的,有一些打字的啊!有一些紀錄、││ │ 表格啊!」 ││ │ 「自己看,自己用。」 ││ │ 「自己用滑鼠,自己用滑鼠,自己往下看。」││ │ 「但是就是住在這,就是住在這『藍田公寓』││ │ 。她先生的我不敢寫那個,因為我怕直接被││ │ 告。」 ││ │ 「寫給他先生的」 ││ │林O倚:「你已經寄了嗎,你會不會覺得你太笨了?你││ │ 白紙黑字直接,她先生抓到你的證據了。」││ │林O倚:「她是騙了你什麼?」 ││ │林O達:「感情啊!這些東西也都是她跟我講的,完全 ││ │ 都是她跟我講的,我都不相信她先生看了之││ │ 後不會生氣,然後他居然沒事,每天還是來││ │ 上班,有可能她先生還沒收到,這是給她先││ │ 生的,這是給她公婆的。」 ││ │ 「內容大同小異」 ││ │ 「但是有一些還是不太一樣,她公婆的我沒有││ │ 寫太多,她爸媽就寫的比較詳細。」 ││ │林O倚:「那你是印這個去宣傳給人家。」 ││ │林O達:「寄到他們家裡面。」 ││ │ 「重點在這裡,她爸媽的,她先生的我不敢寫││ │ ,我已經想到沒有步了,我沒辦法。」 ││ │ 「沒有,這是寫給他們的信,這個是我在公司││ │ 發的信。」 ││ │ 「我就是故意要她難看」 ││ │ 「還不止這個,還有做那件事情,因為我自己││ │ 也很無聊,我會去統計幾次,什麼地方,我││ │ 今天好不容易花了時間去整理這些證據」 ││ │ 「我今天花了一整…去上班沒什麼都不做事情││ │ 都做這些,印這些她去訂房的資料,她去訂││ │ 的,一大床,他媽的,兩個人住在一大床,││ │ 鬼才相信說你們沒兩個都沒事,這些往來的││ │ E-mail,往來的E-mail我都去印出來了,你││ │ 們告訴我說,連看都沒看,就說沒有,什麼││ │ 都沒有。」 ││ │ 「就讓我覺得我今天好像是白痴一樣,去印這││ │ 些東西出來,自己看,這都是她寫的,這都││ │ 是她寫的,這都是她寫的,鬼才相信我們兩││ │ 個沒有問題」 ││ │林O倚:「那你是要電子檔給我,還是印出來給我。」││ │林O達:「我印出來給你。」 ││ │ 「我同事說你們兩個已經進展到這種地步了,││ │ 居然那女生最後這樣子,好像是被…被玩了││ │ 。」 ││ │林O倚:「那你要印出來給我嗎?」 ││ │林O達:「我怕有些資料都不見了,所以我才告訴你們││ │ ,不好意思,動作快,麻煩動作快,我從跟││ │ 你講完的時候,就開始在收集這些證據了」││ │ 「她身上有些特徵,這些東西她都沒辦法處理││ │ 掉的。」 ││ │ 「最可惡的是,我直接跑去這個地方,丟進去││ │ 信箱,他媽的,她隔天照樣來公司,當她的││ │ 大小姐,這、這、這,這到底是她打了什麼││ │ 針,到底講了什麼話,居然寫成這樣子還沒││ │ 事,寫成這樣子,還沒事,寫給她爸媽的,││ │ 寫成這樣還沒事,我真是服了」 ││ │林O倚:「你還跑去○○○區○○村○○街○○○ 號』,││ │這上面說的。」 ││ │林O達:「嗯!我就直接投到信箱,結果還是一樣沒事││ │ 」 ││ │ 「你到底有沒有仔細在看?她先生的我就不敢││ │ 寫那個」「這個是她跟我去,坐不同樣飛機││ │ ,因為在3 月份、4 月份,被人家發現了,││ │ 所以她,吃飯也不能在一起,出國也不能在││ │ 一起,還要坐不同樣的班機,我那時候就有││ │ 點火了」 ││ │ 「我寫這封信是要寄給她先生的,讓她先生不││ │ 爽她,但是全部都是事實」 ││ │ 「這種東西,她家的廚房會騙人嗎?你莫名其││ │ 妙的,你會幫人家煮東西吃嗎?老實講,我││ │ 如果是她先生,我看到那封信,就把這些東││ │ 西給砸爛了。而且這些信,只能寄一次」 ││ │ 「我都不相信,1月24日她去流那個」 ││ │ 「這些東西,本來都不應該給你看的,你不應││ │ 該知道。」 ││ │ 「我本來以為那三封信發出去,她再也不會在││ │ 公司出現了」 ││ │林O倚:「還是你要印給我,我要先上去整理東西」 ││ │林O達:「要趕快處理,我印給你」 │├──┼────────────────────────┤│ 3 │106年10月1日譯文 ││ │林O達:「那如果你真的不告的情況之下,那你把證據││ │ 還給我可以嗎?」 ││ │ 「你可不可以請律師…」 ││ │ 「那你把律師那邊紙張銷燬吧!」 ││ │ 「你如果那麼不想告,你就把所有資料請律師││ │ 那邊的都退還給我。」 │└──┴────────────────────────┘附表二:林O達與謝O燕往來之電子郵件(審訴卷第29至52頁;

本院卷第249至291頁)┌──┬────────────────────────┐│編號│林O達與謝O燕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 │├──┼────────────────────────┤│ 1 │105年12月8日,主旨:謝謝您 ││ │謝O燕:「其實昨天,玩的超開心,感覺很有安全感,││ │ 而且有完全放鬆,好久好久,沒有這樣子,││ │ 說走就走,謝謝您」 │├──┼────────────────────────┤│ 2 │105年12月28日,主旨:討論事項 ││ │謝O燕:「若去新竹,飯店先不設限,我個人覺得, ││ │ 12/31 飯店可能客滿喔,還是去台中也可以│├──┼────────────────────────┤│ 3 │106年1月3日,主旨:考妳一個冷笑話 ││ │謝O燕:「您要不要正經一點,向您確認一下,1/20(││ │ 五)是否可以請假?」 ││ │林O達:「1/20(五)確認可以請假!」 ││ │謝O燕:「您會很期待?又要出去玩了?只知道去台東││ │ ,其他都不知道」 ││ │林O達:「我超期待的!如果日期更改為1/21(六)~││ │ 1/23(一),這樣OK嗎?待飯店確認後,其││ │ 他行程我再來安排」 ││ │謝O燕:「怎麼辦,我早上訂好飯店了,1/20(五)~││ │ 1/21(六)」(附件:訂購通知- 台東桂田││ │ 喜來登酒店線上訂購系統- 訂單編號:RMWH││ │ Z000000000) │├──┼────────────────────────┤│ 4 │106 年1月4日,主旨:提醒 ││ │謝O燕:「保溫瓶不要帶回家,喝不完,放冰箱」 ││ │林O達:「親愛的老婆,今天豆漿溫溫的,暖暖的,好││ │ 好喝!」 ││ │謝O燕:「可是我今天喝起來不太好喝,不甜真的不優││ │ ,但對您好」 │├──┼────────────────────────┤│ 5 │106年1月9日,主旨:輕鬆面對,我還在這裡守護妳 ││ │林O達:「我說過不管怎樣我都會等妳,我絕不會丟下││ │ 妳一個人!!我等妳下班,上班也還在同一││ │ 間公司!」 ││ │謝O燕:「我要在原單位主要原因為:要與您有介面,││ │ 這樣子做什麼才可以一起,下班後,都無法││ │ 一起,連上班都無法一起,我想要回台南了││ │ 」 ││ │林O達:「在電話中,我雖回答90%不希望妳離開,妳││ │ 應該很失望,但我內心是100 %不希望妳離││ │ 開,因為我還在這裡!」 │├──┼────────────────────────┤│ 6 │106年1月9日,主旨:為什麼 ││ │謝O燕:「為什麼要測試,不想您陪主要是要把多的時││ │ 間在一起,而不是陪我去買東西,我想要的││ │ 是一起可以做任何事。」 │├──┼────────────────────────┤│ 7 │106年1月12日,主旨:願意 ││ │謝O燕:「我因為您,心甘情願,不要有壓力,只想要││ │ 讓您安心,放心」 │├──┼────────────────────────┤│ 8 │106年1月12日 ││ │謝O燕:「您等我回公司,明天晚上一起吃飯,假留在││ │ 後面好不好,我們的假很少,不要再請假」││ │林O達:「我會跟妳一起搭車去」 │├──┼────────────────────────┤│ 9 │106年2月20日,主旨:3月份台東走走 ││ │謝O燕:「想待在我們家,您覺得好不好?」 │├──┼────────────────────────┤│ 10 │106年5月22日 ││ │林O達:「今天餐袋好重啊!充滿想像!謝謝!」 ││ │謝O燕:「先幫我看湯,OK?」 ││ │林O達:「湯超級棒,喝起來不只有放紅蘿蔔跟排骨去││ │ 熬,應該還有其他的東西一起熬」 ││ │謝O燕:「沒有,僅有紅蘿蔔跟排骨,我的味覺怪怪的││ │ ,嚐不出味道啦」 ││ │林O達:「但我喝起來,不只有這兩種的融合味道,應││ │ 該還有其他的」 │├──┼────────────────────────┤│ 11 │106年7月31日,主旨:謝謝妳曾經愛過我 ││ │林O達:「謝O燕小姐!抱歉,打擾您了! ││ │ 從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7 月,我跟妳交往││ │ 的過程,很高興且開心地一起渡過;但是,││ │ 近期紛紛擾擾的爭吵,讓我覺得要放手了。││ │ 最近這一兩天,我把跟妳的交往過程講述給││ │ 我幾個好朋友知道後,他們也力勸我應該要││ │ 放下了。所以想透過這封信,讓妳知道,結││ │ 束了。感謝妳這幾個月來幫我準備餐點,還││ │ 有曾經對我的好;但是,相對的也因為妳,││ │ 讓我在衝動且誠實面對下,造成了我家庭的││ │ 不完整,空白欄(要離婚的另一半)也都知││ │ 道妳的存在與期間發生的事。妳跟我說妳不││ │ 喜歡說謊、也很少說謊,但是交往過程中,││ │ 我一再地聽到妳跟妳家人說謊,讓我不曉得││ │ 甚麼時候,妳會對這樣對我,妳哪句話是真││ │ 的、哪句話是假的,我已無從判斷,也不想││ │ 去想。妳周遭的同事告訴我說妳是一個很會││ │ 用華麗言語(例如:有你/妳真好…)包裝││ │ 的人,這也許是妳的生存模式與溝通技巧,││ │ 但這句話點醒了我。妳用一篇謊言保全了妳││ │ 的家庭,但我呢?交往到後期(2017年5 月││ │ 底以後),妳逐漸一步一步地抽離解散了原││ │ 屬於我的幸福期盼與歸屬感(一起吃飯、一││ │ 起去玩、一起散步、一起出國…很多的一起││ │ )。現在的妳因病痛,下班只能趕緊回到妳││ │ 那仍充滿對妳關愛溫馨的家,而我回到家,││ │ 面對的只有我的電腦、寫書的手稿與泡麵/││ │ 麵包。而最近妳能給我的,只有每天早/午││ │ /晚的電話交談,讓我覺得我在跟妳電話交││ │ 友。妳跟我說想要的妳沒辦法給,對不起我││ │ ,”對不起”三個字就可以恢復原狀嗎(我││ │ 從沒說過要妳跟林O明先生離婚,然後跟我││ │ 結婚)?交往過程中,我絕對沒有勉強脅迫││ │ 妳跟我在一起,我也沒有要求妳要做些什麼││ │ 或實現承諾?然而妳曾希望我不要跟空白欄││ │ (要離婚的另一半)一起睡同床,因為妳跟││ │ 林O明先生也分房好久了,我也都照辦了,││ │ 妳曾經跟我說想要跟我有一個家,也說過妳││ │ 跟林O明先生婚前有一些協議(若婚後有認││ │ 識其他對象,彼此說清楚就會放手、誰背叛││ │ 誰,小孩歸另外一方),妳跟他離婚很簡單││ │ 。我蠢我呆!才會造成我現在要辦理離婚手││ │ 續。6/22~6/24去日本關西,妳為了要刪除││ │ 我跟妳line的對話,我們還鬧得不愉快,我││ │ 著實不瞭解妳為何一定要刪?但我已經把妳││ │ 刪除的line對話全部救回來了!但我實在看││ │ 不出為何一定要刪?結束了,必須要結束了││ │ !這場感情,好似扮家家酒,我輸了,輸的││ │ 一蹋糊塗,輸的莫名其妙,輸的有夠徹底!││ │ !回不去的回憶,只能慢慢遺忘!!分手,││ │ 這只是一個中點,前段是幸福,後段是淒涼││ │ 。我們和那些關於我們的回憶,原來都只是││ │ 笑話。」 │└──┴────────────────────────┘附表三:林O達書寫予謝O燕先生、公婆及娘家父母信件(審訴

卷第56至61頁;本院卷295 至307 頁)┌──┬────────────────────────┐│編號│林O達書寫予謝O燕先生、公婆及娘家父母信件內容(││ │公婆與娘家父母信件內容大致相符,故合併一項) │├──┼────────────────────────┤│ 1 │林O達:「林O明先生!抱歉,打擾您了! ││ │ 2016年11月底開始,我跟謝O燕開始有較密││ │ 切的往來,她曾經為了我○○○區○○路上││ │ 租了一間套房(租期2017年2 月至5 月),││ │ 期間下班後,我會先準備好晚餐等謝O燕一││ │ 起吃,那一陣子幾乎每天大約晚上9 點過後││ │ 才各自返家…交往期間,她應該都向家人說││ │ 在公司加班或出差,雖然是跟我出去。期間││ │ 我跟謝O燕曾兩次出國,一次在今年的4/14││ │ ~4/15去港澳,在澳門看水舞間表演時,席││ │ 間我問她願意嫁給我嗎?她毫不猶豫的答應││ │ 了!另一次,6/ 22 ~6/24去日本關西….││ │ 還有亦曾多次請假,一同出遊北投、墾丁、││ │ 台東等地。」 ││ │ 「今年農曆春節,你們全家一起到北海道遊玩││ │ ,應該很開心吧!妳知道為何謝O燕強烈要││ │ 求飯店要兩小床的房型嗎?有一晚導遊沒安││ │ 排好,還跟公婆房間互換,她每天都會拍給││ │ 我確認你們沒有同床。2 月14日是西洋情人││ │ 節,也是你們的結婚紀念日!今年有一起過││ │ 嗎?還有,您知道為何您今年可以北上升遷││ │ ,謝O燕 她卻不願隨同您一起去台北發展││ │ 的原因嗎?寫到這裡,我不用講您應該了解││ │ 了吧!還有,她的說法是因為爸媽年紀大,││ │ 想留在南部就近照顧他們!」 ││ │ 「從今年五月左右,您應該有發現家中廚房裡││ │ 的用具(餐盒、保溫罐、快鍋、攪拌機、烤││ │ 箱、鬆餅機)是否變多了,家裡不吃牛肉、││ │ 豬腳,她週六日卻燉煮一鍋,您知道為什麼││ │ 嗎?除了一小部分給你家的小寶貝吃外,她││ │ 還會幫我準備週一至週五的午/晚餐,前一││ │ 陣子她還跟您父母親因為煮東西頂嘴,她還││ │ 說要不是當初剛好她母親生病的時間點,她││ │ 不會跟您結婚,您事後還問她會後悔嗎?」││ │ 「謝O燕幾乎每天晚上或回台南家都會打電話││ │ 給我聊家裡面的事,…您知道謝O燕的母親││ │ 近期為何跟她吵架而不理她嗎?…她跟我講││ │ 手機時說了一些話,被她母親聽到了,她母││ │ 親當下超生氣的,還把HTC手機摔壞了。││ │ 她還曾試圖探詢她母親是否有可能跟您離婚││ │ 一事,這可能就是您被謝O燕父母親強烈要││ │ 求得陪同她一起回台南家的原因吧!」 ││ │ 「謝O燕曾經跟我說她想要跟我有一個家,要││ │ 一起有個我們兩人的小孩(女生叫家馨,男││ │ 生叫家和),說好了甚麼都要”一起”,也││ │ 說過她跟你婚前有一些協議(誰背叛誰,小││ │ 孩歸另外一方),她跟您離婚很簡單;還有││ │ ,她曾希望我不要跟離婚的另一伴睡同床,││ │ 因為你們也分房好久了,甚至你們結婚七年││ │ ,行房的次數用十隻手指頭就可以數完,第││ │ 一次行房還放不進去;你還曾敲門表達想行││ │ 房的意願,問她可不可以,她回答你叫你自││ │ 己解決或去外面找!最後,我要強調,我絕││ │ 對沒有勉強脅迫謝O燕跟我在一起!!」 │├──┼────────────────────────┤│ 2 │林O達:「謝O燕的公婆(父母)!抱歉,打擾您們了││ │ ! ││ │ 從2016年11月底開始,我跟謝O燕開始有較││ │ 密切的往來,她曾經為了我○○○區○○路││ │ 上租了一間套房(租期2017年2 月至5 月)││ │ ,期間下班後,我會先準備好晚餐等謝O燕││ │ 一起吃,那一陣子幾乎每天大約晚上9 點過││ │ 後才各自返家,…交往期間,她應該都向家││ │ 人說在公司加班或出差。期間我跟謝O燕曾││ │ 兩次出國,一次在今年的4/14~4/15去港澳││ │ ;另一次6/22~6/24去日本關西…期間還多││ │ 次請假,一同出遊北投、墾丁、台東等地。││ │ 」 ││ │ 「您們知道為何林O明先生今年有很好的升遷││ │ 機會,謝O燕她卻百般不願的不隨同一起去││ │ 台北發展的原因嗎?寫到這裡,您們應該了││ │ 解吧!她的說法是因為她爸媽跟您們年紀大││ │ ,想留在南部照顧吧!還有,從今年五月左││ │ 右,您們有發現家中廚房裡的用具(餐盒、││ │ 保溫罐、快鍋、攪拌機、烤箱、鬆餅機)是││ │ 否變多了,家裡不吃牛肉,謝O燕週六日卻││ │ 燉煮一鍋,您們知道為什麼嗎?除了一小部││ │ 分給您們的寶貝孫子吃外,謝O燕還會幫我││ │ 準備週一至週五的午/晚餐,前一陣子她還││ │ 跟您們因為煮東西頂嘴,謝O燕說要不是當││ │ 初剛好她母親生病的時間點,她絕對不會跟││ │ 林O明先生結婚」 ││ │ 「您們知道謝O燕幾乎每天晚上或回台南家都││ │ 會打電話給我聊您們跟她家裡面的事嗎?謝││ │ 麗燕曾經跟我說她想要跟我有一個家,要一││ │ 起有個我們兩人的小孩,也說過她跟林O明││ │ 先生婚前有一些協議,她跟林O明先生離婚││ │ 很簡單;最後,我要強調,我絕對沒有勉強││ │ 脅迫謝O燕跟我在一起!」 │└──┴────────────────────────┘附表四:將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上開訂房記錄、林O達所

製作上開次數日期及地點之表格、書寫予謝O燕先生、公婆及娘家父母之信件、國內外出遊紀錄,暨高鐵所出具之出勤狀況、請假記錄、出差地點及工作內容,入出境資料,相互比對後,因而認定林O達與謝O燕共同出遊記錄┌─┬─────────┬──────┬──────┬────────┐│編│共同出遊日期 │謝O燕請休假│林O達請休假│證據 ││號│ │紀錄 │紀錄 │ │├─┼─────────┼──────┼──────┼────────┤│1 │105.12.7 │105.12.7 │105.12.7 │謝O燕於105 年12││ │ │特別休假 │未住院病假 │月8 日寄送予林宏││ │ │ │ │達之電子郵件(審││ │ │ │ │訴卷第29頁;本院││ │ │ │ │卷第247 頁) │├─┼─────────┼──────┼──────┼────────┤│2 │105.12.22 │105.12.22 │105.12.22 │ ││ │ │特別休假 │未住院病假 │ │├─┼─────────┼──────┼──────┼────────┤│3 │105.12.31-106.1.1 │105.12.31 │105.12.31 │ ││ │ │-106.1.1 │-106.1.1 │ ││ │ │表定休假日 │表定休假日 │ │├─┼─────────┼──────┼──────┼────────┤│4 │106.1.20-21 │106.1.20 │106.1.20 │⑴106 年1 月3 日││ │台東桂田喜來登飯店│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 │電子郵件(審訴卷││ │ │ │ │第31頁;本院卷第││ │ │ │ │251 頁) ││ │ │ │ │ ││ │ │ │ │⑵訂房記錄(審訴││ │ │ │ │卷第26、27頁;本││ │ │ │ │院卷第241 、241 ││ │ │ │ │頁) │├─┼─────────┼──────┼──────┼────────┤│5 │106.2.8 │106.2.8 │106.2.8 │ ││ │ │加班補休 │特別休假 │ │├─┼─────────┼──────┼──────┼────────┤│6 │106.2.14 │106.2.14 │106.2.14 │ ││ │ │特別休假 │加班補休、事│ ││ │ │ │假 │ │├─┼─────────┼──────┼──────┼────────┤│7 │106.2.18 │106.2.18 │106.2.18 │ ││ │ │加班補休 │特別休假 │ │├─┼─────────┼──────┼──────┼────────┤│8 │106.3.24-25 │106.3.24 │106.3.24 │106 年2 月20日電││ │ │特別休假延遞│家庭照顧假 │子郵件(審訴卷第││ │ │ │ │42頁;本院卷第 ││ │ │ │ │273頁) │├─┼─────────┼──────┼──────┼────────┤│9 │106.4.6-8 │106.4.6 │106.4.6 │ ││ │ │加班補休 │未住院病假 │ │├─┼─────────┼──────┼──────┼────────┤│10│106.4.14-15 │106.4.14 │106.4.14 │林O達書寫予謝麗││ │澳門旅遊 │事假 │特別休假 │燕先生、公婆及娘││ │ │ │ │家父母之信件 │├─┼─────────┼──────┼──────┼────────┤│11│106.5.10-106.5.11 │106.5.10 │106.5.10 │ ││ │ │特休延遞 │加班補休 │ ││ │ │加班補休 │106.5.11 │ ││ │ │106.5.11 │特別休假 │ ││ │ │未住院病假 │ │ │├─┼─────────┼──────┼──────┼────────┤│12│106.6.13-106.6.14 │106.6.13 │106.6.13 │ ││ │ │加班補休 │特別休假 │ ││ │ │106.6.14 │106.6.14 │ ││ │ │特別休假 │事假 │ │├─┼─────────┼──────┼──────┼────────┤│13│106.6.22-24 │106.6.22-23 │106.6.22-23 │林O達書寫予謝麗││ │日本關西 │特休 │特休、加班補│燕先生、公婆及娘││ │ │ │休 │家父母之信件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