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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諭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複代理人 許祐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