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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61號上 訴 人 薛玉秀兼訴訟代理人 劉政雄上 訴 人 余劉美美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余劉美美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劉政雄及薛玉秀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劉政雄及薛玉秀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劉政雄及薛玉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劉政雄、薛玉秀(下分稱姓名,合稱劉政雄等2 人)主張:劉政雄等2 人為夫妻關係,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余劉美美(下稱余劉美美)為劉政雄之胞姐,其明知其並無任何資產可供霸佔,其前要求劉政雄等2 人自臺北搬回高雄,協助處理其移民美國後於臺灣之資產及負債,其配偶並將高雄市鳳山區王生明路3 樓公寓以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出售予劉政雄等2 人,劉政雄等2 人承擔余劉美美貸款餘額約70萬元後,餘款付現,而將該公寓登記於薛玉秀名下,又劉政雄等2 人協助余劉美美將其高雄市新庄仔天祥路房產(下稱系爭房產)出售,乃由劉政雄經余劉美美同意委由房仲公司以970 萬元出售,當時係由余劉美美親自與買主洽談,並由余劉美美委任律師事務所職員處理,與買方簽約出售,依約收取各期款項,並支付律師費用、仲介費用、各項稅捐以及余劉美美之貸款本息,劉政雄於民國79年7 月間余劉美美返臺期間,已在父母、胞弟即訴外人劉政輝面前交付所有帳單、憑證、契約、銀行存摺、支票正本及印章,且將流水帳交予余劉美美核對,並無帳目不清及竊佔售屋款50

0 萬元之情。又余劉美美於78年5 月移民出國前夕要求劉政雄等2人負擔其名下之雷諾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之牌照稅、燃料稅等,車輛則由家族公用,而要求劉政雄交付薛玉秀之身分證件,由余劉美美委由婆家磚場員工至監理站辦理過戶,嗣因家人使用系爭汽車產生糾紛,劉政雄乃於余劉美美79年7 月間返臺時要求其自行變賣,余劉美美始於母親面前表明將系爭汽車作為協助售屋之酬勞。再者,劉政雄之大學學費、生活費係由父親支付,向余劉美美借款20萬元做為聘金,於結婚翌日歸寧時即已歸還,劉政雄並無對余劉美美避不見面,丟失工作也不敢讓母親知道,只曾告訴姊夫即訴外人黃全興,亦無妨害余劉美美名譽等情,余劉美美竟捏造事實,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此已嚴重貶損劉政雄等2 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造成親友、鄰居誤解,劉政雄等2 人於精神上苦不堪言,因此劉政雄等2 人應得就余劉美美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為分別請求其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精神慰撫金,並請求其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如該附表二所示之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求為判命:㈠余劉美美應給付劉政雄35萬元、薛玉秀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余劉美美應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余劉美美則以:㈠附表三編號6 至8 、11至12、14所示信件為伊與表妹王麗娟

間之書信往來,而附表三編號1 至2 、4 至5 、9 、17、21至22所示信件為伊與堂哥劉建華間之書信往來,附表一編號

10、13所示信件為伊與劉櫻櫻間之書信往來,前述信件伊均未轉寄予劉政輝。又王麗娟、劉建華、劉櫻櫻與劉政輝均非不特定之第三人,基於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並無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且伊與王麗娟、劉建華間上開書信往來,是因為伊與劉政雄間有財產糾紛,劉政雄拒不出面解決,伊才私下提及此事,為一般法治國家行使權利之方式。伊與劉櫻櫻間之書信乃在於表達劉建華居中調解之意見,以及說明要對劉政雄採取法律行動,為權利行使之方式,不構成侵權行為,且劉政輝竟於該等信件寄送後之105 年7 月17日才轉告劉政雄,顯然悖於常情。

㈡附表三編號3 所示航空郵件只有寄給劉建華、劉蔡錦繡、劉

政雄、劉櫻櫻4 人,且第1 封是與父母間之書信往來,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構成侵權行為,而該信件文末雖記載副本等語,但伊並未將之寄送與該2 單位。而第2 封同樣為私人間書信往來,且該等信件之寄送在都是103 年間之事情,劉政雄等2 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㈢附表三編號15所示信件以及內附受文者為劉政雄等2 人之信

件,乃為私人間之書信往來,非侵權行為,且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2 人間私下對話或書信應受嚴密之憲法保護,而劉政雄等2 人確實有受委託出售系爭房產及保管系爭汽車,因此伊所指事實係真實發生,伊與劉政雄等2 人對於該事件之具體經過、評價,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爭議空間,但此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㈣附表三編號16所示信件並未成功寄送出去,伊強烈懷疑劉政

輝盜用伊之帳號、密碼進入伊之信箱後予以轉發,伊並未構成侵權行為,縱此封信件有發送出去,其為私人間書信往來,目的是在敦促里長勸劉政雄等2 人出面解決民事糾紛,並非在毀損他人名譽。

㈤附表三編號18所示信件是寄予劉政雄,並沒有寄給其他人,

因此該信件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而附表三編號19所示言論為余劉美美與訴外人寶玉即黃王麗琴及其二女兒私底下之對話,並無散佈於眾,非侵權行為。

㈥附表三編號20所示言論為伊私底下與兒子余崇彬間通訊軟體

之對話內容,余崇彬非不特定之第三人,不成立侵權行為。㈦劉政輝與劉政雄20餘年未往來,是因為其等前合夥做生意,

帳目不清鬧翻,與伊無關,且劉建華、訴外人蔡富美等親友並未對劉政雄等2 人因伊所為上開言論而產生不良印象。㈧綜上,劉政雄等2 人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判決命余劉美美應給付劉政雄1 萬6000元【編號1 至2 、

5 至7 、10至12、14至17、21至22各得請求1000元+編號19(2000元)= 1 萬6000元】,薛玉秀1 萬元【編號1 至2 、

5 至7 、10至11、14至16各1000元= 1 萬元】,及均自107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劉政雄等2 人其餘之訴。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劉政雄等2 人並更正回復名譽之方式,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劉政雄等2 人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余劉美美應再給付劉政雄33萬4 千元、薛玉秀14萬元,及均自107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判決確定後余劉美美:①應容忍劉政雄等2 人或由其指示兩造三弟劉政輝將判決書與「汽機車過戶登記書」(108 年6 月20日高監車字第1080120627號函之函附資料)與台灣土地銀行中長期放款借據(原證6-1 )、余劉美美編制的兩份對帳單(原證33、原證34)、劉政雄編制經余劉美美核對的對帳單(原證35)和10

5 年鳳簡第765 號余劉美美親撰之民事答辯狀(原證22)以電子郵件寄送或通訊軟件LINE發送給訴外人劉建華、王麗娟。②應容忍劉政雄將判決書與前述「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台灣土地銀行中長期放款借據」、余劉美美編制的兩份「對帳單」、劉政雄編制經余劉美美核對的「對帳單」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寶玉美容院店內展示給訴外人黃王麗琴、黃子寧母女(本院卷二第230 頁)。㈣訴訟費用由余劉美美負擔。余劉美美答辯聲明:劉政雄等2 人上訴駁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余劉美美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劉政雄等2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訴訟費用由劉政雄等2 人負擔。劉政雄等2 人答辯聲明:余劉美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劉政雄等2 人為夫妻關係,余劉美美為劉政雄之胞姊。劉建

堯、劉蔡錦繡為劉政雄與余劉美美之父母,劉櫻櫻、劉瑛珠及劉政輝與劉政雄、余劉美美為兄弟姊妹關係。劉建華為余劉美美之堂哥,王麗娟為余劉美美之表妹。劉子寧、劉子瑜及劉威盛為劉政雄等2 人子女,余崇孝(Sean Yu)及余崇彬(Kevin Yu)為余劉美美之子。

㈡余劉美美前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有以如該附表四所示方式為含如該附表四所示內容之言論。

五、本件爭點:㈠劉政雄等2 人於本院所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是否合法?㈡劉政雄等2 人請求余劉美美給付侵權行為之非財產損害賠償

並容忍其等為上訴聲明㈢所示之行為,有無理由?

六、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劉政雄等2 人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原請求余劉美美應以存證信函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予附表二所示之人,原判決駁回劉政雄等2 人該部分請求後,劉政雄等2 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更正該部分聲明如前開第三項記載劉政雄等2 人上訴聲明㈢所示之內容(本院卷二第230 頁),核其所為,係就回復名譽之方法予以更正,雖為余劉美美所不同意,然定回復名譽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此部分不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先此敘明。

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對他人構成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自應綜合其為該言詞之一切情狀判斷;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又此所謂「社會」,固非必須廣袤至社會全體大眾,然至少須為與個人社會、經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其評價有所降低,方符民法保護名譽權之本旨。再按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是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八、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為附表三所示各編號言論(以下直接用各編號論述)侵害其等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責任,為余劉美美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觀諸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所寫航空信件、電子郵件所

寄送之對象(含轉寄)為堂哥劉建華、表妹王麗娟、胞弟劉政輝、父母、兩造子女、里長、鳳山偵查隊及李永然律師事務所,其中電子郵件轉寄劉政輝部分,余劉美美雖稱其未轉寄予劉政輝,編號16郵件亦未成功寄送,其強烈懷疑係劉政輝侵入其電腦予以轉發云云,然余劉美美前以此對劉政輝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該案已逾IP保存期限1 年以上,縱使向美國雅虎公司函詢,亦已逾保存期限,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人員搭配鑑識工具對劉政輝家中所有之個人電腦進行鑑驗結果,並未發現有輸入余劉美美雅虎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登入乙節,而無從證明劉政輝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106 年度偵字第513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原審卷二第163 至164 頁、卷五第

183 至186 頁),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該電子郵件既係由余劉美美之信箱寄送予劉政輝,而其就劉政輝盜用其帳號、密碼乙節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應認該信件確係其轉寄予劉政輝無訛,是余劉美美抗辯劉政輝侵入其電腦寄發郵件云云,自非可採。

㈡然余劉美美所為各言論內容,涉及其與劉政雄等2 人間關於

系爭汽車過戶及系爭房產等財產糾紛,衡之余劉美美確曾委託劉政雄處理系爭房產及系爭汽車買賣之事,雙方後來因價金分配及系爭汽車過戶等事宜而生嫌隙,有兩造各自提出之書證可參,余劉美美自103 年12月間起,以與劉政雄間有債務糾紛為由聲請調解,然調解不成立(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103 年度民刑調字第1629、1704號,原審卷一第31至32頁);余劉美美復對劉政雄提起刑事告訴(雄檢105 年度他字第8813號),劉蔡錦鏽亦對余劉美美提起保護令及返還鳳山區OO街0 巷00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等節,足見余劉美美所為此部分言論,係基於其所依憑之客觀證據,產生主觀上之確信,而本於該主觀上確信,對其認知之事項、法律見解及心境感受,為了自衛、自辯而為,非全然無據。

㈢茲就余劉美美分別寄送不同對象之言論是否構成妨害劉政雄等2 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論述如下:

甲、寄送劉建華(轉寄劉政輝)部分(編號1 、2 、4 、5 、

9 、17、18、21、22):⒈編號1 :余劉美美寄予堂哥劉建華之電子郵件主旨「我已結

定聘請李永然律師」,內容為:「大哥:我已和律師事務所聯絡了,我為父母家人面子很多事都忍著不說,24年前劉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和車子,現劉瑛珠也以詐騙手段侵佔房屋,為了保護我的財產我必須提起訴訟一切後果劉瑛珠自負!」,劉建華則回覆:「美美:經過星期六日與阿輝瑛珠及你爸深談後已完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現決定幾項作法,並告你知..如果你有其他意見,且不超出我的協談能力範圍,我會儘量幫妳,否則就無解了」等語;余劉美美再回信稱:「....5.母是非不分,我願意花錢訴之於法,......我很後悔24年前沒告劉政雄夫婦。....為了保護我自己,我必須和劉家人斷決關係。謝謝您大哥」(原審卷一第55頁正反面),觀諸該郵件始末,可見余劉美美寫信的目的是要告訴堂哥劉建華其決定要聘請律師訴諸法院解決房產紛爭,雖提及劉政雄等2 人於24年前侵佔其財產和車子,但此僅屬其向居中協調房產紛爭之堂哥表達個人主觀意見而已,雖亦有轉寄予胞弟劉政輝,然受信對象均為親人,當時屬於居中協調者,希望勸諭余劉美美與家族和睦相處,此由劉政雄所提出堂哥劉建華回覆余劉美美之信件內容如「我真的很希望你能多想一些,將官司全部撤回,大家重新坐下來談」、「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別再陷入仇恨的泥淖裏面,滿腦子的復仇心理,只會蒙蔽妳的心靈」、「政雄侵佔妳的財產,政輝有告訴我一些,因時間久遠我還要求證」等語(原審卷一第78至80頁),益見堂哥劉建華收受余劉美美郵件後,尚表示需要求證,並希望余劉美美能撤回全部官司,與家族重新坐下來商談。是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寄發此郵件及該部分言論已構成侵害其等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云云,並不可採。

⒉編號2 :此郵件主旨為「2014年請繼續幫忙支付勞健保」,

信中余劉美美並向劉建華提及其懷疑自己是否是父母親生女兒,及編號2 所示言論,但此為余劉美美與劉建華間私人通信內容,余劉美美是告訴劉建華其所言屬實,並決定和劉家斷決(絕)關係,只求大家把金錢算清楚(原審卷一第56頁);編號4 之電子郵件主旨為「勞健保級距變動」,內容雖有:「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原審卷一第57頁),但此乃余劉美美表達對其父母弟妹之看法,劉建華、劉政輝分別為劉政雄及余劉美美之堂哥、胞弟,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余劉美美將金錢等財產置於父母弟妹手中是否會遭侵占乙節,其在親人間表達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是余劉美美對於其父母弟妹雖予以前述評論,其措辭尖銳而帶有情緒,但衡以其只是在親人間以一對一之信件方式表達自己之意見、抒發自己之情緒,仍受憲法之言論自由保障,而得阻卻違法,劉政雄主張此妨害其名譽,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⒊編號5 所示言論之電子郵件主旨是「勞健保對帳單」,余劉

美美寫此信件是告訴劉建華,其和王明吃飯及說明其與娘家金錢糾紛,拜託王明請劉建華幫其解決此事,其所為「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尤其劉政雄夫婦和劉瑛珠母子」等言論(原審卷一第58頁),固然尖酸刻薄,令人不悅,但其係表示希望劉建華幫忙其解決與娘家之金錢糾紛,如果無法解決,則要提出法律訴訟,其與劉建華私人間信件中,基於其主觀確信有資助娘家之事實,而申論其個人意見,尚難認已貶損劉政雄等2 人名譽。

⒋編號9 :該電子郵件主旨為「高雄民宿」,乃余劉美美寫給

堂哥劉建華(轉寄予劉政輝),內容為:「大哥:我年底將返回台灣一星期,須要平價民宿,你有認識的嗎?我將收集一切證據交給律師處理!我從小劉政輝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待我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我巨額財產給他們親生兒!阿銘出殯那天您也在場,我兒子kevin 比姓盧輩份大,結果是姓盧拿旗子!我會申請DNA 鑑定」(原審卷一第59頁),由此內容可見余劉美美主要是向劉建華詢問高雄民宿,復抱怨父母對其不好,其要鑑定DNA ,並蒐集證據交由律師處理,尚無貶低或侵害劉政雄名譽之情,劉政雄以此主張其名譽受損,自無可採。

⒌編號17:當時余劉美美與劉瑛珠間(劉瑛珠之訴訟代理人為

劉政雄)有花園街房地所有權訴訟事件(原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286號),而余劉美美於105 年1 月7 日返回娘家錄製父親錄音檔,並自認錄音內容有利於己,是其為自衛、自辯希望劉建華站在己方,而延續前揭其主觀之確信,以私人信件一對一方式向劉建華為編號17所示言論(原審卷二第211頁),尚難認有因此貶損劉政雄之名譽。

⒍編號18所示航空信件之內容縱有寄予劉建華,亦核與前揭歷

次余劉美美寄給劉建華之電子郵件關於訴說其與劉政雄等2

人之財產紛爭及嫌隙,希望劉建華協助其處理,大致相同,堪認係基於余劉美美主觀確信對於親人私人間所為之言論,不足以妨害劉政雄等2 人之名譽。

⒎編號21、22(原審卷一第78至79頁):余劉美美所稱劉政雄3

0年侵佔了500 萬房產、100 萬合庫存款和50萬汽車,此乃余劉美美與劉政雄關於系爭汽車過戶及系爭房產等財產糾紛,衡之余劉美美確曾委託劉政雄處理系爭房產及系爭汽車買賣之事,雙方後來因價金分配及系爭汽車過戶等事宜而生嫌隙,余劉美美並自103 年12月間起,以與劉政雄間有債務糾紛為由聲請調解,余劉美美復對劉政雄提起刑事告訴,足見其所為此部分言論,係基於其所依憑之客觀證據,產生主觀上之確信,而本於該主觀上確信,對其認知之事項、法律見解及心境感受,業如前述,而斯時其與娘家劉蔡錦繡、劉瑛珠因花園街房地糾紛涉訟,劉政雄則為劉蔡錦繡及劉瑛珠之訴訟代理人,劉政輝亦有提供余劉美美所寄之電子郵件與劉政雄,則余劉美美為了自衛、自辯而寄發編號21、22所示之電子郵件私下向堂哥劉建華稱劉政雄侵佔房產、存款和汽車;劉政輝被劉政雄利用,劉政雄和劉瑛珠是共犯,縱使尖酸刻薄,尚非全然無據,且僅為其等私人間信件內容,自難謂構成不法侵害劉政雄名譽之侵權行為。

⒏劉政雄雖主張劉建華曾要求其道歉並還余劉美美一個公道,

且劉建華非近親云云,然依余劉美美與劉建華間之通信均屬於私人間之信件往來,已如前述,且劉建華尚回覆余劉美美就其指稱劉政雄侵佔財產的事,係表示時間久遠,還要求證,如果余劉美美告他,絕對不會贏,並勸諭余劉美美別再陷入仇恨泥淖,撤回所有的告訴(原審卷三第147 至148 頁),而觀之劉政雄提出劉建華與劉政輝陳述之截圖,顯示劉政輝邀約劉建華探訪父母親,劉政輝曾請劉建華出具證明母親(劉蔡錦繡)有拿6 萬元經由劉建華還給余劉美美乙事,劉建華並表示真希望劉家家務事可以圓滿解決等語(原審卷五第365 頁),可見劉建華確實係與劉政雄家族往來親近者,亦曾居中協調其等糾紛。是劉政雄等2 人以余劉美美寄予劉建華前開各電子郵件、航空信件造成其等名譽受損云云,並不可採。

乙、寄送表妹王麗娟(轉寄劉政輝)部分(編號6 、7 、8 、

11、12、14、18):⒈編號6 (原審卷一第48頁)、編號7 (原審卷一第49頁)及

編號12(原審卷一第52頁)及編號14(原審卷一第53頁)所指劉政雄等2 人竊佔(竊盜)財產、恩將仇報等語,客觀上固屬於貶損字眼,然余劉美美與劉政雄等2 人有處理系爭房產及系爭汽車之嫌隙,已如前述,且該等信件為余劉美美與表妹王麗娟間私人通信內容,其表達主觀意見及將提起訴訟之情,而編號11(原審卷一第51頁)則是告知表妹王麗娟關於堂哥劉建華調解結論,編號12所為言論則尚有請託王麗娟出面做證,以利余劉美美後續訴訟,核均屬於余劉美美依其所有之客觀證據,基於主觀確信,及擬於訴訟上自辯而於其與表妹王麗娟間私人通信抒發自己情緒、感受及打算,且由王麗娟於103 年9 月27日尚回信告訴余劉美美:「..但我還是希望你能與父母弟妹們多溝通協議,畢竟父母尚在,我家沒立場替你出面」等語(原審卷二第108 頁),實難認余劉美美與表妹王麗娟間私人信件內容妨害劉政雄等2 人之名譽。

⒉編號8 :該電子郵件主旨為「DNA 鑑定」,乃余劉美美寫給

王麗娟表妹(轉寄予劉政輝),內容為:「麗娟表妹:從小劉政輝父母就對我很不好!長大以後,把我當搖錢樹,心狠手辣,竊佔我財產給他們親生兒女!我會申請調解委員會評理!我要驗DNA ,希望您們能幫我!」(原審卷一第50頁),由此內容可見余劉美美主要是在私人通信中向表妹王麗娟抱怨父母對其不好,其要驗DNA ,並無貶低或侵害劉政雄名譽,劉政雄主張其名譽受損,自無理由。

⒊編號18航空信件之內容與前開余劉美美寄予王麗娟之電子郵

件內容,均係以私人通信之方式訴說其與劉政雄等2 人間財產紛爭及嫌隙,及片面陳述劉建華的說法,即使有寄送予王麗娟亦屬余劉美美基於主觀確信而與表妹王麗娟間私下所為之言論,不足以妨害劉政雄等2 人之名譽。

丙、寄送兩造父母兄弟姊妹與子女部分(含甲、乙及編號16信件轉寄予劉政輝部分):

⒈編號3 (原審卷一第63至66頁):

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為如編號3 所示之言論,侵害其

等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劉政雄等2 人主張該等行為時間為103 年3 月30日、4 月10日(先於103 年3 月30日寄予劉建堯、劉蔡錦繡,再於同年4 月10日寄予劉櫻櫻、劉政雄、劉政輝、劉瑛珠),可見上開航空信件亦有寄送予劉政雄,且寄送予劉建堯、劉蔡錦繡部分乃裝置同信封中,而寄送予劉政雄、劉櫻櫻部分亦裝置於同信封中,均寄送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有信封袋、航空信可參(原審卷一第63至66頁),而劉建堯、劉蔡錦繡為劉政雄與余劉美美之父母,劉櫻櫻、劉政輝、劉瑛珠則為其等之手足,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劉政雄提出之宗親圖可佐(原審卷一第23頁),衡情余劉美美寄送上開航空信予父母、劉櫻櫻及劉政雄時,係填載同一住址,送件對象又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至親關係,劉政雄之信件尚與劉櫻櫻放置於同信封中,劉政雄乃居住於高雄,與劉瑛珠、劉櫻櫻等人又為至親,且無交惡,殊難想像103 年間指名予其之信件,由其家人收受後,遲至105 年7 月間才由劉瑛珠交付予其,是堪認劉政雄應於103 年間即已知悉余劉美美為編號3 所示言論,而薛玉秀為其妻,衡情就此應無不知悉之理,則劉政雄等2 人迄至106 年9 月28日始起訴請求余劉美美損害賠償(原審卷一第3 頁民事起訴狀上法院收文戳章),經余劉美美為時效抗辯,劉政雄等2 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劉政雄等2 人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

⑶劉政雄等2 人雖否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然該等航空郵件之受信人均為家族成員,且受信人同屬余劉美美所不滿並指責之對象,難認受信人有因為余劉美美所寄之書信內容貶損劉政雄等2 人評價,此觀劉政雄等2 人提出之書狀、家族成員與余劉美美涉訟明細表及其等間對話通訊軟體內容即明(本院卷一第269 頁、原審卷四第182 至186

頁),是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所為編號3 所示侵害其等名譽,仍無理由。

⒉編號10、13電子郵件寄予劉櫻櫻(並轉寄劉政輝),其中編

號10郵件是余劉美美向劉櫻櫻陳述弟妹貪心,並告知父母請堂哥劉建華調解的結論,雖提及劉政雄侵佔,劉政雄等2 人心有多狠毒等語,但亦有「您們貪圖我財產的所作所為令人不恥」(原審卷一第61頁),足見余劉美美係於一對一之信件中對家人發洩情緒的不滿;編號13郵件主旨是嚴正聲明親子斷決關係..余劉美美於信中指摘父母忘恩負義以及侵占其財產給親生兒女,而非指劉政雄忘恩負義及侵占其財產,其就劉政雄等2 人部分是表示將對其等採取法律訴訟和世人評理(原審卷一第62頁正反面),衡情聲稱將對特定人採取法律行動,並訴諸世人評理,尚不至於貶損該特定人於社會上之評價,況劉櫻櫻與劉政輝均是與劉政雄等2 人友好者,同屬余劉美美所不滿之對象,此有劉政雄等2 人提出前開通訊軟體對話可參(原審卷四第182 至183 頁),劉政輝並提供余美美寄送予劉建華、王麗娟及劉櫻櫻並轉寄與伊之電子郵件予劉政雄等2 人,用於訴訟,故編號18信件即使有寄送予劉櫻櫻及劉政輝,亦不致因而使其等貶損劉政雄名譽,故劉政雄等2 人執此主張名譽權受不法侵害,並不足採。

⒊編號18信件寄予劉政雄本人部分則屬於余劉美美對劉政雄以

一對一之信件,而非公開之指責言論,尚難謂因此使劉政雄在社會上之評價和名譽受到貶損。

⒋編號15、18: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寄航空信件予劉政

雄等2 人子女劉威盛、劉子寧、劉子瑜,該等信件內容固指摘劉政雄等2 人侵佔車子、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偽造文書,侵佔委託保管的財產,四處造謠妨害名譽等語。然當時余劉美美與娘家有財產糾紛,其寄發該等航空信件之受信者乃劉政雄等2 人之子女,其等立場屬於劉政雄等2 人之支持者,衡情應不致因余劉美美不滿劉政雄等2 人之指訴內容而貶損自己父母之評價,故不足認定余劉美美此部分所為成立侵權行為。

⒌劉政雄雖以:余劉美美對其子余崇彬為編號20所示之言論(

原審卷五第33頁),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此為余劉美美母子間對話,且當時余崇彬係向母親余劉美美說:「想要去掩蓋全部的一切,你當初為了你爸做了違法的事情,你就承認吧,你做人就是一直活在謊言裡面,為了讓你自己感覺比較心安你自己一直騙自己」等語,余劉美美則回以:「你爸也知道,別墅賣了,一些錢拿來美國」等語,余崇彬則繼續陳述:「我現在在跟你講前序,後續怎樣我不想知道,我在問你有沒有拿回劉家,你不要再騙了,你媽你爸早就跟我講過了,他說當初也辛苦你了,做人不是這樣子,偷了錢害怕跑去泰國避風頭」等語,余劉美美始答以:「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都被劉政雄拿去」等語,此有該對話截圖在卷可參(原審卷二第172 頁反面),是以該言論應屬余劉美美母子間對話,況依劉政雄等2 人主張及提出之書證可知余崇彬並未因余劉美美上開言論而貶損劉政雄或與之交惡,反而陳述個人意見指責余劉美美(原審卷一第111 至115 頁),故即使余劉美美有寄發編號18所示內容之航空信件予余崇彬,亦難認劉政雄等2 人名譽因此受貶損。是劉政雄主張余劉美美與余崇彬所為編號20對話及編號18等言論已貶損劉政雄於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丁、寄送兩造前揭家族以外之人者:⒈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將編號16所示電子郵件寄送予北

門里里長云云,並舉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為證。惟余劉美美否認其有將前述電子郵件成功寄送予北門里里長,而劉政雄等

2 人所列印之電子郵件(原審卷一第30頁)上又無從顯示該封電子郵件是否曾經成功寄送予北門里里長,余劉美美抗辯郵件未成功寄送,並提出電腦螢幕截圖為憑(原審卷二第53至54頁),此外劉政雄等2 人復未舉證該郵件余劉美美有成功將該封信件寄送予北門里里長。其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⒉劉政雄等2 人主張編號18所示之航空信寄送予鳳山偵查隊及

李永然律師事務所(原審卷一第42頁正反面),因此侵害其等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

⑴觀之劉政雄等2 人提出之編號18信件日期為105 年2 月13日

報案主題,然經原審及本院函查余劉美美寄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之陳情信乃104 年11月20日所寄送(原審卷五第253 至259 頁、本院卷一第307 頁),核與雄檢10

6 年度偵字第1308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陳情信日期相同(原審卷一第72至73頁),且余劉美美前對鳳山偵查隊偵查佐陳新添提起涉嫌偽造公文書刑事告訴時,業經檢察官查明陳新添係於104 年11月20日收受余劉美美寄送之信件(原審卷四第240 至241 頁),故尚難認余劉美美有寄發編號18之航空信至鳳山偵查隊。

⑵縱認余劉美美有寄送編號18信件予李永然律師事務所亦屬其

採取法律或訴訟方式與委任律師討論案件內容之言論,難謂其所為妨害劉政雄等2 人之名譽。

⑶劉政雄等2 人雖主張余劉美美既寄送類似編號18內容之信件

至鳳山偵查隊及李永然律師事務所,顯見余劉美美意圖貶損劉正雄等2 人,自應負侵權行為等語(本院卷一第22頁),然縱認余劉美美有寄送類似編號18內容之信件至司法警察機關及律師事務所,亦屬其依所憑之客觀事證,主觀確信其可訴諸法律訴訟途徑之言論,仍難謂係侵害劉政雄等2 人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

戊:余劉美美在寶玉美容院店內為編號19所示言論:⒈觀之余劉美美所為該言論內容,客觀上固足以貶損劉政雄(

大弟)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惟余劉美美辯稱會在店內提及此事,係因寶玉(下稱黃王麗琴)主動詢問,且其認為劉政雄要母親劉蔡錦繡及其他人到處說花園街房地係劉瑛珠出資購買,然其認知花園街房地係其出資所買,只是因為其父親欠其款項故由父親出錢抵債,該房地私契亦列其為買受人,所以提出辯駁,且係一般客人做頭髮聊天等語。

⒉經查,依據寶玉美容院店內之錄音譯文可知,余劉美美與黃

王麗琴會談及此事,係黃王麗琴先跟余劉美美說:「我問妳媽,妳女兒什麼時候回來?她不說,過年時,她說大女兒買東西回來。說妳妹妹現在幫人照顧孩子。」等語,余劉美美則回稱:「…她以前就說那房屋是我妹妹買的。」、「以前妳助理就跟我說。」,黃王麗琴則稱:「以前有說,現她不說,沒有人說。」等語,余劉美美方開始為如該編號19言論,此有兩造各自提出之譯文及檢察事務官勘驗譯文可參(原審卷二第80至89頁、卷五第275至280 頁),其中黃王麗琴亦有表示:「我裡面小姐怎麼知道?那是妳媽說是阿珠出錢買的。」等語;而劉政雄與劉瑛珠、劉蔡錦繡共同以該錄音言論提告余劉美美涉嫌妨害名譽(雄檢108 年偵字第9207及9208號),黃王麗琴以證人應訊時亦證稱:余劉美美從美國回來才會來洗頭及修指甲,幾乎每次來都做這2 個項目;剪指甲是我,洗頭是助理洗的,余劉美美都會跟幫她服務的人聊天,她講她的家務事,怎麼樣我都不知道,只是順著她的話回答等語(原審卷五第68頁),可知當時黃王麗琴與余劉美美及劉蔡錦繡均有認識,而其等2 人均會向黃王麗琴提及家務事,其中即包含花園街房地及余劉美美與其他家人間之金錢糾紛,而成為彼此聊天之話題;且適逢余劉美美與劉蔡錦繡及劉瑛珠就該花園街房地所有權進行爭訟之民事第一審審理期間,劉政雄擔任劉蔡錦繡與劉瑛珠之訴訟代理人,兩方處於訴訟上對立狀態,劍拔弩張,而余劉美美所為言論內容,涉及其與劉政雄間關於系爭汽車過戶及系爭房產等財產糾紛部分,因余劉美美確曾委託劉政雄處理系爭房產及系爭汽車買賣之事,雙方後來因價金分配及系爭汽車過戶等事宜而生嫌隙,業如前述,是余劉美美聽到黃王麗琴提及此事,再思及劉蔡錦繡曾稱花園街房地係劉瑛珠所買,及與其他家人間之財產糾紛,與其認知不符,足認余劉美美應係出於自衛自辯之目的,而為上開言論。且劉政雄據此言論對余劉美美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及刑事法院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等確定在案,有相關刑事書類在卷可參(原審卷五第225 至232 頁、第317至324 頁),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謂構成不法侵害劉政雄名譽之侵權行為。

九、劉政雄等2 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劉政輝、劉瑛珠要說明余劉美美與劉政雄等2 人間關於系爭汽車過戶至薛玉秀名下並使用情形、系爭房產款項處理、劉政雄結婚聘金、與劉建華談話內容及劉政輝在105 年度鳳簡字第764 號清償債務事件出庭應訊事項、劉政雄何時及如何知悉起訴狀之電子郵件與航空信件,劉政雄等2 人與余劉美美互動情形等節,惟該部分事項核屬兩造家族財產紛爭之緣由及歷程,而揆諸前開說明,余劉美美基於客觀證據,主觀確信自己遭受不公平對待,對於財產處置不滿而以私人間一對一之電子郵件、航空信件或通訊軟體向親人抱怨或指責劉政雄等2 人,及在寶玉美容院店時就家務事所為言論等節,均難認為構成侵害劉政雄等2

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故無再予傳喚該等證人之必要。至於余劉美美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其既已受勝訴判決,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十、承前所述,劉政雄等2 人主張余劉美美所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言論意圖貶損其等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既無理由,則其等請求余劉美美給付非財產損害賠償,並容忍其等為上訴聲明㈢所示之行為,即屬無據,均不應准許。

、綜上所述,劉政雄等2 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余劉美美賠償35萬元、15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容忍其等依上訴聲明㈢所示之方式回復名譽,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不應准許部分,為余劉美美敗訴判決,尚有未恰,余劉美美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本院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判決為劉政雄等2 人敗訴部分,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劉政雄等2 人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劉政雄等2 人上訴為無理由、余劉美美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道歉啟事 本人余劉美美於民國97年起陸續以電子郵件、航空郵件、LINE、電話、口述等給鳳山偵查隊、鳳山區調解委員會、鳳山區北門里謝秋霞里長、鳳山區光明里前里長王丁輝、劉建華、蔡富美、王麗娟、劉櫻櫻、劉政輝、余崇孝、余崇彬及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之子女劉子寧、劉子瑜、劉威盛誣指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竊佔、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上開不實事項之傳播,已嚴重損害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之名譽及公眾對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品德判斷。本人在此鄭重、公開地對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表示道歉,並向所有社會大眾澄清本人上開所指訴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之事項均屬不實,亦請所有社會大眾莫再以訛傳訛及聽信此種對胞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夫婦不實指訴之事實。附表二: 編號 道歉啟事 寄送對象 1 本人余劉美美在102 年起數次以電子郵件誣指大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侵佔我的財產云云。造成大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的名譽受損。特此發文證明本人所指大弟劉政雄、弟媳薛玉秀之事項均屬不實,以還其名譽。 正本:劉建華、王麗娟 副本:劉政雄等2 人 2 本人余劉美美於105 年3 月26日下午在OO區OO里OO路00之0 號,寶玉美容院向老闆娘黃王麗琴母女及店內客戶大聲說「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合庫幾百萬元,我車子被盜用身份證、印章過戶。合庫的錢被拿走。」、「我要和我大弟對帳,我大弟不和我對帳」云云。造成大弟劉政雄的名譽受損。特此發文以證明本人所指大弟劉政雄之事項均屬不實,以還其名譽。 正本:黃王麗琴 副本:劉政雄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種類 寄送對象 內容 請求人及請求金額 1 102 年12月30日 電子郵件 劉建華,並轉寄予劉政輝 FW:我已結定聘請李永然律師……24年前劉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和車子…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2 103 年3 月22日 電子郵件 同上 …父親…- 他的兒女拿了我的好處、錢財,還要竊佔我的錢、汽車、房屋更可惡的事:劉政雄、劉瑛珠還挑撥是非不分的父母仇恨我!…劉政雄38年前大學學費,3 、4 年前外科手術,…劉政雄夫婦侵佔我委託的財產、汽車…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3 103 年3 月30日、4 月10日 航空郵件 先於103 年3 月30日寄予劉建堯、劉蔡錦繡,再於同年4 月10日寄予劉櫻櫻、劉政雄、劉政輝、劉瑛珠 …30年前他聘金20萬元…⒋1989年劉政雄竊佔我委託新庄仔路二棟房屋出售款,帳目不清,而且把我的錢存入他老婆銀行$500 萬定存。⒌劉政雄夫婦竊佔余劉美美一年新價值50萬雷諾車為己有,而且偽造文書…劉瑛珠效法劉政雄夫婦,以我人在美國串通你們預謀竊佔房屋為己有… 劉政雄:15,000元 薛玉秀:15,000元 4 103 年6 月14日 電子郵件 劉建華,並轉寄予劉政輝 …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 劉政雄:1 萬元 5 103 年6 月28日 電子郵件 同上 …和王明吃飯…--等等…我也打電話給我阿姨,問他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以及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尤其劉政雄夫婦和劉瑛珠母子!…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6 同上 電子郵件 王麗娟,並轉寄予劉政輝 …上星期我和我堂妹夫談起劉政雄夫婦…竊佔我財產等事情…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7 103 年8 月8 日 電子郵件 同上 …我已寫信給劉政雄…大家把帳目算清楚!…12月1 日起我將對劉政雄夫婦、劉瑛珠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訴訟!…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8 103 年9 月18日 電子郵件 同上 從小劉政輝父母…,把我當搖錢樹,心狠手辣,竊佔我財產給他們親生兒女!… 劉政雄:1 萬元 9 同上 電子郵件 劉建華,並轉寄予劉政輝 我從小劉政雄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待我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我巨額財產給他們親生兒!… 劉政雄:1 萬元 10 104 年1 月7 日 電子郵件 劉櫻櫻,並轉寄予劉政輝 FW;劉櫻櫻您要知道您弟妹有都貪心…您父母請劉建華來調解的結論是:⒈您父母以後要給劉政雄的份,要還我(欠我錢還侵佔我委託保管的錢和汽車)…⒌請讀監理所來信,證明劉政雄夫婦心有多狠毒!…⒏您們貪圖我財產的所作所為令人不恥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11 104 年1 月9 日 電子郵件 王麗娟,並轉寄予劉政輝 我堂哥來調解結論是:⒈劉政雄欠劉美美債物部份;以後我爸要給劉政雄的份,要歸還給劉美美。…劉政雄夫婦不歸還欠款以及車子不見提出說明,我將請世人評…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12 104 年2 月9 日 電子郵件 同上 劉政雄、…等人侵佔我財產,還四處造謠“我害他們沒工作”我律師希望您們能出面證明,他們確實有說“我害他們沒工作”然後我就可以告他們“妨害名譽” 劉政雄:1 萬元 13 104 年6 月4 日 電子郵件 劉櫻櫻,並轉寄予劉政輝 FW;劉櫻櫻- 嚴正聲明親子斷決關係…父母忘恩負義,竊佔我的財產給他親生兒女…我也會對劉政雄夫婦、瑛珠母子採取法律訴訟和世人評理…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14 104 年10月25日 電子郵件 王麗娟,並轉寄予劉政輝 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佔我財產…附上劉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附上劉政雄夫婦侵占我財產證明 劉政雄:1 萬元 薛玉秀:1 萬元 15 104 年10月30日 航空信件 劉威盛 信件內容:…車子早被您父母侵佔。他們未經我同意盜我身份證和印章辦理過戶在薛玉秀名下。…您父母…侵佔我委託保管的財產⑶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偽造文書以及⑸四處造謠妨害名譽!…信件附檔:…台端管理我二棟房屋財產帳目不清,當我要求對帳時,台端向父親哭訴,阻撓而侵佔我財產… 劉政雄:15,000元 薛玉秀:15,000元 16 104 年10月31日 電子郵件 北門里謝秀霞里長,並轉寄予劉政輝 …不幸劉政雄、薛玉秀夫婦(鳳山區北門里)侵佔我巨額財產,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將我一年新雷諾汽車過戶在薛玉秀名下… 劉政雄:15,000元 薛玉秀:15,000元 17 105 年1 月20日 電子郵件 劉建華,並轉寄予劉政輝 大哥:錄音非常清礎,…我手上有我爸錄音證明:劉政雄…侵占我房產、財產… 劉政雄:2 萬元 18 105 年2 月13日 航空信件 劉政雄、鳳山偵查隊、李永然律師事務所、劉建華、王麗娟、劉政輝、劉櫻櫻、劉威盛、劉子寧、劉子瑜、余崇彬 信件一:…劉政雄夫婦皆不理,避不見面!…信件二:…劉政雄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已為親戚們所眾知…,建華說道義上劉政雄必須還錢〞…附件並署名:親愛的鄉親您好:…劉政雄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是事實… 劉政雄:15,000元 薛玉秀:15,000元 19 105 年3 月26日 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0「寶美理髮店 」 理髮店在場者 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合庫幾百萬元,我車子被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合庫的錢被拿走,…我大弟侵占,我告訴父母,他們說時效過了…我要和我大弟對帳,我大弟不和我對帳… 劉政雄:6 萬元 20 105 年間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余崇彬 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被劉政雄拿去 劉政雄:2 萬元 21 106 年4 月18日 電子郵件 劉建華,劉建華再將之轉寄劉政輝 劉政雄30年侵佔了500 萬房產、100 萬合庫存款和50萬汽車… 劉政雄:3 萬元 22 106 年4 月20日 電子郵件 同上 我多次告訴劉政輝他被劉政雄利用,他觸犯了很多法律:⒊他侵犯我電腦使用罪,裡面有二件是變造的電子郵件。還有很多刑事,而劉政雄和劉瑛珠是共犯… 劉政雄:3 萬元附表四: 編號 時間 種類 內容 1 102 年12月30日 電子郵件 FW:我已結定聘請李永然律師…大哥:我已和律師事務所聯絡了!我為父母家人面子很多是都忍著不說24年前劉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和車子… 2 103 年3 月22日 電子郵件 …長大後我父親把我當搖錢“開口閉口要我照顧弟妹”- 他的兒女拿了我的好處、錢財,還要竊佔我的錢、汽車、房屋更可惡的事:劉政雄、劉瑛珠還挑撥是非不分的父母仇恨我!…劉政雄38年前大學學費,3 、4 年前外科手術,30年前聘金20萬,25年前王生明路公寓只賣90萬(市價120 萬)包全新家具電器用品(超過20萬)劉政雄夫婦侵佔我委託的財產、汽車… 3 103 年3 月30日、4 月10日 航空信件 …⒉38年前劉政雄4 年大學學費、34年前他頸部除痣外科手術我支付醫藥費、30年前他聘金20萬元…⒋1989年劉政雄竊佔我委託新庄仔路二棟房屋出售款,帳目不清,而且把我的錢存入他老婆銀行$500 萬定存。⒌劉政雄夫婦竊佔余劉美美一年新價值50萬雷諾車為己有,而且偽造文書…劉瑛珠效法劉政雄夫婦,以我人在美國串通你們預謀竊佔房屋為己有… 4 103 年6 月14日 電子郵件 …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 5 103 年6 月28日 電子郵件 上星期六和王明吃飯我向他說明我從結婚前就被父親A 走40萬元開賭場,之後變賣金飾20萬元代償還美濃流氓--- 等等…我也打電話給我阿姨,問他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以及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尤其劉政雄夫婦和劉瑛珠母子!… 6 同上 電子郵件 …上星期我和我堂妹夫談起劉政雄夫婦和劉瑛珠母子竊佔我財產等事情… 7 103 年8 月8 日 電子郵件 …我已寫信給劉政雄、劉政輝、劉瑛珠和他們父親希望11月30日前大家把帳目算清楚!…12月1 日起我將對劉政雄夫婦、劉瑛珠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訴訟!…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 8 103 年9 月18日 電子郵件 從小劉政輝父母就對我很不好,長大以後,把我當搖錢樹,心狠手辣,竊佔我財產給他們親生兒女!… 9 同上 電子郵件 我從小劉政雄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後待我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我巨額財產給他們親生兒!… 10 104 年1 月7 日 電子郵件 FW;劉櫻櫻您要知道您弟妹有都貪心…您父母請劉建華來調解的結論是:⒈您父母以後要給劉政雄的份,要還我(欠我錢還侵佔我委託保管的錢和汽車)…⒌請讀監理所來信,證明劉政雄夫婦心有多狠毒!…⒏您們貪圖我財產的所作所為令人不恥 11 104 年1 月9 日 電子郵件 12月26日下午4 時我爸拜託我堂哥來調解結論是:⒈劉政雄欠劉美美債務部份;以後我爸要給劉政雄的份,要歸還給劉美美。…劉政雄夫婦不歸還欠款以及車子不見提出說明,我將請世人評理!… 12 104 年2 月9 日 電子郵件 劉政雄、劉瑛珠等人侵佔我財產,還四處造謠“我害他們沒工作”我律師希望您們能出面證明,他們確實有說“我害他們沒工作”然後我就可以告他們“妨害名譽” 13 104 年6 月4 日 電子郵件 FW;劉櫻櫻- 嚴正聲明親子斷決關係…您親愛的父母忘恩負義,長期侵佔我財產給他親生兒女…我也會對劉政雄夫婦、瑛珠母子採取法律訴訟和世人評理… 14 104 年10月25日 電子郵件 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佔我財產…附上劉政雄夫婦侵佔我財產證明 15 104 年10月30日 航空信件 信件內容:…結果車子早被您父母侵佔. 他們未經我同意盜我身份證和印章辦理過戶在薛玉秀名下…您父母以虔誠一貫道道友自居,其行為卻是⑴忘恩負義⑵侵佔我委託保管的財產⑶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偽造文書以及⑸四處造謠妨害名譽!…信件附檔:…台端管理我二棟房屋財產帳目不清,當我要求對帳時,台端向父親哭訴,阻撓!(主旨三)進而侵佔我財產… 16 104 年10月31日 電子郵件 …不幸劉政雄、薛玉秀夫婦(OO區OO里00鄰OO街00之0 號)侵佔我巨額財產,盜用我身份證、印章將我一年新雷諾汽車過戶在薛玉秀名下… 17 105 年1 月20日 電子郵件 我手上有我爸錄音證明:劉政雄、劉政輝、劉瑛珠侵占我房產、財產… 18 105 年2 月13日 航空信件 信件一:…劉政雄夫婦皆不理,避不見面!…信件二:…劉政雄夫婦欠我錢侵占我財產已為親戚們所眾知…我說〝時效已過,但你兒子侵占我財產是事實,建華說道義上劉政雄必須還錢〞… 19 105 年3 月26日 對話內容 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合庫幾百萬元,我車子被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合庫的錢被拿走,我有二間房屋,一間登記在我第二弟弟名下,如果不是我媽媽給他,我二弟的身分證、印章…我大弟侵占,我告訴父母,他們說時效過了…我要和我大弟對帳,我大弟不和我對帳… 20 105 年間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但,店面那棟賣的錢全部被劉政雄拿去 21 106 年4 月18日 電子郵件 劉政雄30年侵佔了500 萬房產、100 萬合庫存款和50萬汽車… 22 106 年4 月20日 電子郵件 我多次告訴劉政輝他被劉政雄利用,他觸犯了很多法律:⒊他侵犯我電腦使用罪,裡面有二件是變造的電子郵件。還有很多刑事,而劉政雄和劉瑛珠是共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