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高峯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晉榮、楊智閔、楊馥瑜、楊智凱、楊朝欽、楊曜鴻間請求塗銷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190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