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佘昭毅
佘承鑫佘濰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00000000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106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