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6號上 訴 人 林世豪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冬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109度上字第12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46,05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