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 胡延德
胡雯涓上二人共同 何佳憲 住高雄市○○區○○街○○號1樓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 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胡延政 住高雄市○○區○○路○○○號24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11月4 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13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