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40號上 訴 人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被上訴人 齊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意朗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