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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盧盛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5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

500 元【以上訴人占用原配住眷舍所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45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3,500元=5,757,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