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268號上 訴 人 黃文彬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被上訴人 張惟創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89年8月7日因出借自己名義供訴外人即真正股東張瑞輝,登記為文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文發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股東,而取得該公司股份40萬股,形式上為該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 條規定得行使監察權,並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上訴人為文發公司之董事長兼股東,乃該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48條規定,被上訴人得隨時向上訴人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詎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3 日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42號裁定選任會計師王漢昌擔任檢查人確定在案,上訴人卻拒絕提供資料,致無從實施檢查,而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應提出文發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置於文發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供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等方式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並非文發公司真正股東,其對文發公司並無監察權,上訴人無提供系爭文件供被上訴人查閱之義務。又依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 號函釋精神,股東欲審核公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自不得為交付之請求。再者,公司法第48條所謂「查閱」並不包括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等方式,此觀諸公司法遲至107年7月6 日修訂第210條第2項,始將「複製」採為章程及簿冊查閱方法之一至明,公司法第48條法文既未隨之增列「抄錄」、「複製」等文字,即屬立法者有意排除,被上訴人即不得以抄錄、影印、複製、照相等方式查閱系爭文件。更何況系爭文件雖在上訴人保管中,惟因上訴人住處於108 年間因高雄地區豪大雨致林園地區淹水而滅失,再無資料可供查閱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假執行部分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依公司登記事項卡記載,上訴人為文發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為該公司股東。
㈡文發公司訴請確認被上訴人與該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經原法院以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判決文發公司敗訴,並命文發公司塗銷106年9月18日所為股東出資轉讓登記,回復被上訴人在文發公司之出資額為40萬元之登記,文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字第3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系爭確定判決)。
㈢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42號裁定選派王漢昌會計師為文發
公司檢查人,惟王漢昌會計師因文發公司拒絕提出財務資料,迄今未能執行檢查業務。
五、本院論斷:㈠系爭文件是否滅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項定有明文。次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 、2 項亦有明文。準此,商業負責人依法負有造具、編製並保管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義務,卻主張其保管之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已經滅失,而無從提出,即應由商業負責人就所主張「滅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證明責任。
⒉上訴人辯稱系爭文件已於108 年間因遇豪大雨淹水而滅失(
原審訴字卷第36至37頁)云云,並提出新聞網頁,以證高雄地區於108年7月19日因豪大雨致林園區多處積水,高雄市鳳山行政中心前之光復路,也自當日下午3 時起淹水達腳踝處(原審訴字卷第40頁)等情,惟文發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街,有公司設立登記表為憑(原審審訴字卷第15頁),僅憑前開新聞報導內容,尚無從判斷文發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之實際淹水情形。而上訴人雖聲請傳訊證人黃秋雯,欲證明系爭文件已因大雨滅失(本院卷第57頁),然證人黃秋雯為上訴人之女,其於另案即訴外人張瑞輝同對上訴人提出查閱帳冊訴訟中,已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規定拒絕證言(參見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 號卷第127頁),且文件滅失與否之客觀事實亦難僅憑與上訴人份屬至親之證人黃秋雯證詞即可為證,是本院認並無傳訊證人黃秋雯之必要。而上訴人於此既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系爭文件已經滅失,其前開辯解,難予採信。
⒊從而,系爭文件未據上訴人舉證證明已經滅失,應認系爭文件仍然存在,且由上訴人保管中。
㈡又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
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有關上訴人是否負有向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文件之義務?被上訴人主張以影印、抄錄、複製及照相等方式查閱系爭文件,是否法之所許?之爭點,業經原審認定:文發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股東關係,業經系爭確定判決判認文發公司敗訴確定在案,文發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有股東關係存在乙節,既告確定,上訴人不得再以被上訴人不具文發公司股東身分為由對抗。又系爭文件乃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應造具、編製之會計憑證及帳簿,部分文件並經文發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在案,上訴人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負有向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文件,供被上訴人及其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行使監察權之義務。而公司法第48條所稱「查閱」包括抄錄、複製及其相類方法在內,被上訴人請求以抄錄、影印、複製及照相等方式查閱系爭文件,未逾公司法第48條規定所稱「查閱」之規範目的,於法尚無不可。本院就上開爭點,有關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提出系爭文件,置於文發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供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抄錄、影印、複製、照相等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認被上訴人之請求不適於假執行,而駁回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編號│ 資料名稱 │ 起迄期間 │├──┼───────────────────┼──────────────────┤│ 1 │損益表 │ │├──┼───────────────────┤ ││ 2 │資產負債表 │ │├──┼───────────────────┤ ││ 3 │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4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自99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 │├──┼───────────────────┤ ││ 5 │財產目錄 │ │├──┼───────────────────┤ ││ 6 │序時帳簿 │ │├──┼───────────────────┤ ││ 7 │日記簿 │ │├──┼───────────────────┤ ││ 8 │總分類帳簿 │ │├──┼───────────────────┤ ││ 9 │明細分類帳簿 │ │├──┼───────────────────┤ ││ 10 │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 │ │├──┼───────────────────┼──────────────────┤│ 11 │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止 │└──┴───────────────────┴──────────────────┘附表二┌──┬──────────────────────┬────────────┐│編號│ 資料名稱 │ 起迄期間 │├──┼──────────────────────┼────────────┤│ 1 │收入傳票 │ │├──┼──────────────────────┤ ││ 2 │支出傳票 │ │├──┼──────────────────────┤ ││ 3 │轉帳傳票 │104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 │├──┼──────────────────────┤ ││ 4 │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扣繳憑單,及給付員工│ ││ │薪資之匯款單、轉帳證明或收據等付款原始憑證 │ │├──┼──────────────────────┤ ││ 5 │統一發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