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88號上 訴 人 黃懷瑩即德民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被 上訴 人 盧怡伶即利智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設備資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9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就本院110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德民動物醫院為黃懷瑩單獨經營,與被上訴人間並非合夥關係;縱認為合夥關係,亦得以德民動物醫院合夥團體向被上訴人要求返還系爭設備乙節,予以說明上訴人是否有欲以德民動物醫院合夥團體請求返還系爭設備,此是否涉及主體變更?上訴人是否欲提起變更之訴或追加之訴?或係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上開主張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
6 條、第447 條、第196 條規定?另上訴人則於本院準備期日表示如屬合夥關係,亦已以存證信函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即退夥,退夥依據為何(請參民法第686 條)?退夥是否合法?退夥後,合夥團體之合夥人是否僅剩1 人?如僅1 人,是否有民法第692 條第3 款之適用?何以得在退夥後,代表所謂德民動物醫院合夥團體主張權利?是否還要為此主張?上訴聲明究有無變更或追加?予以詳為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