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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95號上 訴 人 蘇宸芯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李玟玟

李殿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修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