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99號上 訴 人 柯錦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第76○○○區○○段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108年3月11日後港重字第1080277號函主旨所載經高雄市政府核定高雄市第76○○○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關於重劃前之系爭土地,重○○○區○○○段○○○號土地分配予上訴人之土地分配決議(即108年2月1日會議所為決議)無效,屬於財產權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