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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盈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庭界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09年度上字第22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