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2月22日109年度上字第22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