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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17號上 訴 人 陳財福

陳復國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益豪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元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17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5 萬3,99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4,761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