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劉趙阿珠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被上訴人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凱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芹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