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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劉趙阿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