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35號上 訴 人 艾凱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家莉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0,
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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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