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江佳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72
4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