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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勞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藍彰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審以106 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及於上訴審之本院,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民國109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