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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家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夏文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婷間因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6 萬4,40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