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