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楊尊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483,499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72
6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