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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抗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1號抗 告 人 林珍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印鑑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95 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