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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朱育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宏昌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兩造於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190 號案件繫屬中合意移付調解,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成立108 年度上移調字第103 號調解,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退還原告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1,200 元之3 分之2 (見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190 號卷第197 頁)。原告起訴主張前揭調解筆錄第三項後段,應予撤銷,依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之1 第4項、第463 條規定,即應繳納調解成立時退還之裁判費2 萬800元(計算式:3 萬1, 200元×2/3 =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