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朱挺玗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相 對 人 吳銘賜上列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判決(109 年度選上字第9 、10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上訴理由狀一第3頁已主張相對人除構成「交付」賄賂之當選無效事由外,並主張相對人構成「行求」賄賂之當選無效事由。而交付賄賂與行求賄賂,分屬不同之當選無效事由,核屬不同之訴訟標的,本院109 年度選上字第9 、1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自應就相對人有無行求賄賂之訴訟標的加以判決,然原判決僅就相對人交付賄賂之訴訟標的為判決,並未就相對人行求賄賂之訴訟標的為判決,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裁判脫漏之情形,爰聲請補充判決。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度選上字第10號案件之上訴聲明,係求為判決「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高雄市第3 屆市議員選舉第10選舉區當選人吳銘賜之當選無效」,本院原判決認定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並詳敘判決理由,就訴訟標的之裁判,並無脫漏。至聲請人於該訴訟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主張:縱認洪啟富、邱金水、曾清滿及郭美誼4 人,均非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取被上訴人及其服務處人員交付之款項,然而被上訴人及其服務處人員亦係基於「行求」之犯意,向上開4 人約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係構成「行求」賄賂之當選無效事由部分,僅屬聲請人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非訴訟標的,自不生裁判有脫漏而聲請補充判決之問題。況原判決已敘明理由於第25頁第10、11行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構成行求賄賂之賄選行為,即屬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