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上 訴 人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1日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