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黃啟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豐銓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15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萬7,2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