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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錦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嘉雄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本院109 度重上字第2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82,08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67,028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