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陳文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本院10
9 年度重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39,0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74,288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