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璿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上 訴 人 汪仁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上 訴 人 忠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康暖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視同上訴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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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雅蘭律師黃家豪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