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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王豐銓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被上訴人 黃啟勝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