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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重家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林應專

林景元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被上訴人 林應昇

林應然林應華林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