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林應專
林景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被 上訴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林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於系爭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系爭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裁定可憑(本院卷第505至507頁),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