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抗字第21號再抗告人 蔡玉麗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吳啓源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再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再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自相對人股東即訴外人陳銀嬌處受讓相對人股權24萬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5%,並持有繼續6 個月以上,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身分要件,因相對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薛順德有侵占借名登記股權、違法解任董事羅玉英職務、違法召開臨時股東會及相對人資金有匯入薛順德私人帳戶情形,加以伊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應備置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債存根簿等文件供股東查閱,均遭相對人置之不理,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1號裁定,選派江金鴛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107 年起迄今之股東往來相關之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產情形及其文件紀錄。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合議庭於109 年10月16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檢查範圍限縮自10
8 年11月1 日起,而駁回其餘抗告。然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規定,僅以持股數量、持股期間及必要性為要件,並未限制檢查年度,該條所規定之少數股東係以「持股」多寡為據,與人數多寡無涉,自無可能以少數股東資格之取得時點設限。又檢查人為法定任意臨時機關,與法定必備常設之監察人機關,兩者不僅性質有所不同,且檢查人設置目的,係因監察人與董事相處日久後,恐不能善盡監督之責,為彌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始另有設置檢查人之必要,兩者設置之目的及功能不同。故原裁定以伊取得少數股東資格之時點,而限縮檢查範圍自該時點以後;至108 年11月1 日前者,則由監察人為檢查,徒增法律所無規定之限制,並不當切割監察人與檢查人之權限行使範圍,將監察人與檢查人規範視為互斥關係,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或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裁定等語。
二、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以發行股份總數1 %之股東之要件,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又該條項既僅就檢查人執行職務之項目,設其抽象之規範,規定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而與同法第146 條第2 項、第184 條第2 項、第285條及第352 條第2 項所定之檢查人,各就其執行職務之性質,作較具體而明確之內容規定,未盡相同,故應依其文義及論理之解釋,分別就個案事實與選任權限之不同,以在客觀上,認為合理而有必要之範圍內,均得由檢查人就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執行檢查,並請求交付相關簿冊,且有鑑於公司財務帳冊多具有連續性,公司財務異常倘發生在少數股東取得資格前,對少數股東權益亦生影響,少數股東聲請檢查之範圍,自不宜侷限於某特定年度之範圍或其成為公司股東之後者為限,使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本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俾此一法定、任意而臨時之監督機關,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以補充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參照)。檢查人如有違法或濫權之情形,相對人自得另謀救濟。本件再抗告人為繼續持有6 個月以上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質疑相對人帳戶資金有匯入薛順德私人帳戶、相對人應收帳款由虛設人頭之公司行號收取、開立不實發票等不法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見原法院109 年度司字第31號卷第197 至203 頁),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範圍自其取得股東資格前1 年即107 年起之再抗告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揆諸前揭說明,客觀上可認合理且在必要範圍內,原裁定逕以再抗告人於108 年11月1 日始取得少數股東資格為由,限縮檢查之時間範圍為108 年11月1 日以後,係增加法律所無規定之限制,其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自屬適用法律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