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上 訴 人 陳文玉
黃麗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被上訴人 謝孆嬋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本院受理兩造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上 訴 人 陳文玉
黃麗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被上訴人 謝孆嬋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本院受理兩造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