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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63號聲 請 人 黃敏彰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相 對 人 楊麗淑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63號)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且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項、第6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參加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惟仍應以該當事人名義行之,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63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之參加人,其以個人名義具狀聲請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57-161頁),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