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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94號上 訴 人 林科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首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110 元,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亦具狀聲請第三審上訴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遭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