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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09號上 訴 人 賴昶壬(原名賴建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家蓁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元(即本訴上訴部分107萬元及反訴上訴部分250萬元),第三審應各徵裁判費1萬7,389元、3萬8,625元,合計5萬6,01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