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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被上訴人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