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羅芷青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郭小如律師被上訴人 林必原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認兩造有和解意願且有和解可能,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利兩造協商和解事宜,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