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莊雪玉
莊采綾視 同再審原告 莊藍淑貞
莊育如莊育昀莊育翔莊月梅莊國佑莊坤成莊坤燦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雪卿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